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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落实以工代训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78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0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0〕137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以工代训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工代训范围
(一)支持困难企业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
1.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以下简称五大行业)以工代训补贴范围扩展到大型企业。
以上企业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
(二)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新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2年3月。
(四)列入2019年、2020年稳岗补贴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不再享受以工代训政策。(即:《2019年度市本级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名单》、《2020年春节期间稳就业奖补公示企业名单》和《2020年度福州市中小微困难企业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二、以工代训条件
(一)中小微困难企业和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企业以2020年上半年累计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同比2019年上半年下降20%以上来确定,外贸企业以2020年上半年进出口额(人民币)同比2019年上半年下降20%以上来确定。(企业划型根据闽人社文〔2020〕36号文件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类型确定)。
(二)企业和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已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当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企业提供以工代训职工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且月工资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其他要求
(一)以工代训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不重复申领,开展以工代训后不再开展岗前培训,以工代训纳入劳动者享受其他类型补贴总次数(按1次计)。在疫情期间已经申请简易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职工,允许再次(按再1次计)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二)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三)申请以工代训的中小微困难企业和五大行业企业范围参照税务部门、商务部门、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判定。
(四)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流程按照《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以工代训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榕人社培〔2020〕44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