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州市资助项目 > 福州其他政府资助项目 >

福州市仓山区扶持企业上市“金仓计划” 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资本市场发展,促进我区企业上市,切实帮助拟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17〕5号)中《福州市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仓山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项政策》(仓委〔2017〕56号)中《仓山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工作的四条措施》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梯队扶持”的总体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思路,进一步优化、细化上市后备企业工作服务机制、分类认定机制、出入库动态管理机制、分类扶持机制,力争2020~2025年全区新增10家上市企业(包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境外<美股、港股>上市及新三板精选层挂牌)。
二、建立“一小组一团队”组织架构
(一)“一小组”为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金融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智慧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区上市办”,由区金融办负责区上市办日常工作。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落实省、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相关政策,制定上市后备企业服务标准和措施,对申请纳入仓山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进行审定,跟踪企业发展动态,并对上市后备企业库做出相应更新调整,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一团队”为企业上市专家顾问团队,由头部券商、股权投资机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参与研究制定上市后备企业服务标准和措施,参与对申请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进行评估,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上市过程中相关业务辅导、咨询和专业服务。顾问团队人员名单由上市服务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推荐,由上市服务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后认定。
三、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分类认定标准及出入库机制
(一)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分类认定标准,将企业分为“拟上市后备企业”及“潜力上市后备企业”。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两园区等相关单位每季度推荐并组织符合标准的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或《潜力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经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小组审定后,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库。
(三)针对库内企业制定出入库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红黄牌”制约机制,全方位、分层次、有计划、多渠道扶持辖区内企业上市。
四、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分类扶持措施
(一)拟上市后备企业扶持措施
1.开辟“绿色通道”。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股份制改造阶段企业上市进程中涉及到的合规审核等事项给予重点支持,主要包括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速度、提供业务指导等。如企业有特殊困难的,由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小组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解决方案。上市后备企业因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登记或因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接受中介访谈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开辟“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上市成本。
2.定期走访服务。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小组定期深入企业提供“一企一议”精准服务,全面了解企业历史沿革情况,指导企业收集资料、完善程序,主动帮助拟上市企业研究上市过程中的难题和突出矛盾。上市服务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的不同需求,积极落实优惠政策落地,根据企业上市的不同进程落实兑现与之相符的阶段性政策奖励。
3.个性化咨询辅导。定期邀请上市专家顾问团队上门为企业开展专题培训和个案辅导,为企业提供疑难解答等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及时准确把握证券市场形势,推进企业上市进程。
4.分期缴税。根据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其他类型企业参照“一企一议”形式制定服务方案。
5.享受人才政策。企业引进具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上市公司工作经历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享受相关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6.倾斜要素资源。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土地、电力、科技研发等要素资源的供给,优先推荐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对企业创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给予倾斜支持。企业投资新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优先考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项目立项,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
7.加大投融资支持。优先推荐对接政府上市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
8.上市奖励政策 
(1)向福建证监局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100万元(企业税收在我区的,奖励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在此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100万元(企业税收在我区的,奖励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在此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区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税收在我区的,奖励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在此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外地已上市企业主体注册地址迁至本区,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在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一年后,企业年度纳税区级留成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年度纳税区级留成不足1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潜力上市后备企业扶持措施
1.加大投融资支持。优先推荐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
2.基础咨询辅导。邀请上市服务工作小组和上市专家顾问团队对企业开展上市政策、上市流程、融资方案等辅导,提前帮助企业在专业指导下,做好上市规划和方案等。
3.优先邀请参加年度政银企对接会、上市政策辅导培训会。
4.需协调解决问题优先安排在金融月度会商会议研究推进
五、第三方机构引进上市企业奖励措施
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支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我区企业改制上市。第三方机构从我区以外成功引进具备改制上市条件的企业,企业自愿列入我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企业在我区完成工商登记及纳税登记关系变更后三年内成功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境外(美股、港股)上市及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每引进一家企业,区财政给予第三方机构奖励50万元;第三方机构引进已上市企业的,在企业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一年后,企业年度纳税区级留成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第三方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年度纳税区级留成不足100万元的,给予第三方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建立新增上市后备企业绩效考核措施
区直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园区报送上市后备企业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评比。根据《2020年度金融绩效指标考评标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指标)》,区金融办对区直各相关单位当年申报的拟上市后备企业数量、潜力上市后备企业数量等指标进行绩效评分。
七、其他事项
(一)享受上市奖励政策的拟上市后备企业、已上市企业,须承诺十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迁离我区,若违反承诺,我区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且由企业自行承担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

(二)以上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金融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1.《仓山区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标准及出入库机制》
2.《拟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
3.《潜力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



仓山区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标准及出入库  机制
一、上市后备企业分类认定标准
库内企业实行分类(分为拟上市后备企业和潜力上市后备企业),并进行动态管理。
(一)拟上市后备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仓山区,依法成立且存续期满两年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合法合规,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向的企业;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最近两年累计达600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达300万元的企业;如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净利润最近两年累计达500万元或净利润最近一年达200万元;
4.被福建省金融局认定的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或被市金融局认定的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二)潜力上市后备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仓山区,依法成立且存续期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合法合规,信用记录良好,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向的企业。
3.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一条即可:(1)有初步上市计划;(2)已与券商签订财务顾问合同;(3)新三板已挂牌或其他经认定有潜力上市的优质企业。
二、出入库动态管理机制
(一)入库
1.由区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两园区负责,每季度自主挖掘、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组织企业填写《拟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或《潜力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报区金融办;
2.由区金融办牵头,组织证券、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对企业进行考察、对企业的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符合相关标准的,报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小组认定入库。
(二)出库
建立“红黄牌”制约机制,针对库内企业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给予“黄牌”警告;发生以下任两个(含以上)情形的或挂“黄牌”但不配合整改的企业,给予“红牌”,由区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两园区负责及时报区金融办复核,经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小组审定后,移出上市后备企业库:
1.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最近一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3.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以骗取推荐资格的;
4.资产质量、股权结构和财务状况等明显不符合推荐标准的;
5.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上市工作的;
6.企业放弃上市意愿,或不配合开展上市相关工作的;
对于挂“黄牌”警告的库内企业,应及时配合区政府进行整改工作,及时整改的可以撤除警告。若企业拒不配合整改的,给予出库处理。对于挂“红牌”警告的企业,在出库之后一年内,能够消除不良影响的且上市意愿强烈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