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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08-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的若干举措》(岚综管办规〔2025〕1号),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平台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在实验区从事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创新资源共享等活动的各类科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研发创新平台,主要包括重点(工程)实验室、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小试及中试平台基地等具有法人或非法人性质的研发机构(组织)。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包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主要包括技术转移中心、虚拟研究院、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咨询评估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综合性、专业性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经济发展局”)是科技创新平台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计划制定与执行、政策法规制定、业务申请受理、专家评审组织及经费补助的审定、批复等事项;区财政金融局配合区经济发展局对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与评估。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建设补助、运行补助等经费补助均从区经济发展局产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区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区级研发创新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研发机构(组织)的性质、定位、研究方向清晰,组织治理机制健全,且符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并拥有稳定的研发办公场所;
(二)拥有专业化的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三)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能力,年度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度实现增长;
(四)专职从事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人员占机构从业人员的50%以上,或具有5人以上的研发团队;
(五)拥有3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七条 申请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省内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境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且机构的性质、定位和服务方向清晰,组织治理机制健全,符合实验区产业链创新需求;
(二)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以及服务设施;
(三)独立法人机构需有5人以上从业人员,法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需有3人以上从业人员,人员机构及部门设置合理,其中必须有从事技术转移人员;
(四)有一年及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或上年度主办、承办或协办技术转移活动不少于4场且不少于250人次参与活动,服务企业数不少于30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经营状况良好,在执业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申请区级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申请认定时实际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1年以上。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运营机构无不良征信记录;
(二)服务场地使用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若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或从申请认定时起仍有至少2年的租赁有效租期;同一县域范围内服务场地相对集中,原则上不超过2处,且服务场地的运营机构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服务场地须完成消防安全验收;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服务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三)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与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具备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四)必须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
(五)在孵企业总数达10家以上;在孵企业中应有10%以上企业已申请专利;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六)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4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工作:
(一)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二)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在申报财政奖补资金或其他科技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背科研信用或其他社会领域诚信行为的情形。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条  区经济发展局是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的申请受理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申请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主体可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认定申请,根据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提交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至区经济发展局。
第十一条  申请区级研发创新平台认定的研发机构(组织),申报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研发创新平台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近两年来主要承担的科研项目及获得的专利、专著、论文、科研成果、获奖等情况清单及佐证材料;
(三)研发活动所必备的科研基础设备和仪器设备清单及佐证材料;
(四)近两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五)近两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明细表及佐证材料;
(六)机构(组织)章程,科研人员名单、学术委员会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毕业专业、研究方向、岗位等主要信息)及佐证材料;
(七)机构或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附件4)。
第十二条  申请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认定的机构,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认定申请书》(附件2);
(二)上年度开展的科技成果对接活动情况、服务的科研成果项目、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等及佐证材料;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其他财务材料;
(四)上年度科技服务投入经费明细表及佐证材料;
(五)机构(组织)章程,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岗位等主要信息)及佐证材料;
(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必备的科研基础清单及佐证材料;
(七)机构或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附件4)。
第十三条  申请区级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认定的机构,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认定申请书》(附件3);
(二)上年度机构(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包括:现状及运行机制、服务队伍建设、开展服务取得的业绩、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等);
(三)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文件,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
(四)上年度创新创业服务的经费投入情况及佐证材料(含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五)机构内设创业投资资金、募集资金、孵化基(资)金情况证明、创业导师清单及佐证材料等;
(六)入孵企业名单(含入驻协议、营业执照)、入孵企业专利清单、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岗位、专业等主要信息)及佐证材料;
(七)机构(组织)章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附件4)。
第十四条  区经济发展局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审定和公示,最后形成认定意见。
(一)初审: 主要审查申报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
(二)专家评审: 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行业专家成立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评审结果审定: 区经济发展局根据评审专家组的综合评分结果进行研究审定,并明确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 对区经济发展局研究通过的拟认定名单,将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发展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五)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后通过的申报单位,由区经济发展局纳入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名单。
第四章  建设经费及运行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并纳入区级研发创新平台进行管理的,按其非财政资金购买研发仪器设备投入的10%予以补助,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并纳入区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管理的平台,按其平台建设中非财政资金投入的30%予以补助,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促进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区产业链发展为导向,对纳入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的机构,区经济发展局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平台运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运行绩效评估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参照申报认定流程开展,具体事项以年度通知为准。评估不合格的机构,不再纳入区级平台管理;对于运行绩效良好的区级平台,分类给予运行经费补助:
研发创新平台可申请每年10-20万运行经费补助,按照综合评审级别(C级、B级、A级)分别给予每年10万、15万、20万运行经费补助。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可申请每年5-15万运行经费补助,按照综合评审级别(C级、B级、A级)分别给予每年5万、10万、15万运行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认定纳入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的机构(组织),区经济发展局将在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申报和承担区级、省级、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创业投资、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建设经费补助、运行经费补助等奖补,所需材料经区经济发展局审核通过后,按时办结。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年报制度。各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单位,必须于每年度12月前向区经济发展局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告。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发展局报送相关情况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对获得的财政补助经费管理和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对财政补助经费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申报机构(组织)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和奖补的,除取消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资格和终止享受优惠政策外,责令其退回奖补所得,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附件:

1.平潭综合实验区研发创新平台认定申请书

2.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
认定申请书
3.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认定
申请书
4.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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