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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08-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岚综管办规〔2025〕1号),为规范和强化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引导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引导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创新引导项目,是指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纳入实验区科技创新引导计划并由财政资金(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资助,或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国有企业等与区经济发展局联合资金(科技创新联合资金池)资助,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项目。
第三条 创新引导项目分为“揭榜挂帅”项目、“赛马制”项目以及一般科技计划项目。其中,“揭榜挂帅”项目纳入区级重大项目,采取“揭榜”立项、分阶段补助方式;“赛马制”项目纳入区级重点项目,采取平行立项、择优后补助方式。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与区经济发展局设立科技创新联合资金池,开展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列入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经济发展局”)是创新引导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遴选技术需求和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和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二)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承担单位;
(三)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审核并批准项目整改、终止或撤销立项;
(五)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经费拨付手续;
(六)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自愿纳入试点范围的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组织等具有研发基础、研发能力和研发需求的各类市场创新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项目申报指南准备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所需条件;
(三)对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档案管理。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履行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方面的经费管理职责;
(四)按规定申请办理项目验收,接受并配合区经济发展局和相关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考评;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第七条 创新引导项目管理引入专家组咨询、评审机制。在项目立项、项目验收、项目终止等环节组织专家咨询、评审活动。专家组职责如下:
(一)严格遵守咨询、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二)准确把握项目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专业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接受区经济发展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创新引导项目包括立项需求征集、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部门审核、公示、签订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九条 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实验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产业发展实际,向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等征集技术攻关需求。根据技术攻关需求类型,属于行业共性技术需求,纳入“揭榜挂帅”项目;属于重点领域的急、难、险、重关键技术需求,纳入“赛马制”项目;其余项目纳入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揭榜挂帅”项目及“赛马制”项目的,由区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进行榜单遴选凝练并张榜公布。
第十条 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制定创新引导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将根据分类原则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采取公开竞争、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区经济发展局采取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与现场调研申报单位相结合的方式,对创新引导项目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组开展管理、技术、财务评审。
专家组评审可采取现场调研、会议、网络或视频等形式,根据项目类型,对项目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实施方案和经费合理性等独立进行评审、论证。
评审专家以同行技术、财务专家为主,并从“福建省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入库专家”中选取。
第十二条 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综合评审结果提出的立项意见,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应拨科技项目经费。综合评审结果原则上参考专家组对项目综合评审分值,结合年度立项指标来确定。
第十三条 区经济发展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区经济发展局、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立项计划,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文本格式由区经济发展局制订),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类创新引导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实需要延长实施时间的,承担单位可在项目验收前3个月提出,由区经济发展局予以确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由需求单位提出并初步确定当年联合资金具体规模,由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后定向通知申报。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按照项目立项流程,专家评审结果低于60分的项目不予立项支持。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区经济发展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出资单位自主管理。
项目实施期间,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实行重大事项主动报告制度。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无需报备。项目实施期间出现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重大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区经济发展局审定。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合理情形造成原定目标无法实现,但仍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可同时提出变更项目主要考核指标的申请,原则上允许合理调整任务指标。对发生重大事项却未即时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创新引导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按“双随机”检查制度进行抽查,日常项目管理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
第十八条 创新引导项目实行科研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以及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勤勉尽责,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并及时报告项目实际情况,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成员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终止
第十九条 创新引导项目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须进行结题。结题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局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出资单位自主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合同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申请项目验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表;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总结;
(四)项目经费使用等相关材料;
(五)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如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新药证书、审(认、鉴)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等;
(六)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有关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如项目产品销售明细账、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七)部分项目须按要求提供科技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后,所提交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区经济发展局在接收验收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聘请技术与财务专家3-5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采取会议或现场验收方式,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关键性指标,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财务违法违规问题;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如提供的研究数据、验收资料不真实;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报送区经济发展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以下情况,可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经费尚未使用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报送区经济发展局批准,项目经费收回。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技术骨干变动、市场产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无法或无必要再进行,项目计划已下达且项目经费已使用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报区经济发展局批准,结余项目经费收回。
(三)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无法联系,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主动作为的,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由区经济发展局核实并予以终止(或撤销)立项。
第二十六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创新引导项目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放管结合、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和其他与项目不相关的经费不在该列支范围。
第二十九条 创新引导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等方式补助:
(一)一般科技项目以及“赛马制”项目,采取事后一次性拨付。“赛马制”项目根据整体任务目标验收情况,由专家组综合评定结果,确定最优项目后予以财政资金补助。
(二)“揭榜挂帅”项目采取分期拨付方式,即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30%资助经费,项目验收合格的,根据验收情况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 开展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由区经济发展局与相关单位设立科技创新联合资金池,双方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之后,由项目出资单位将相应项目资金汇入区经济发展局专用账户,参照项目执行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基础性研究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经济发展局将科技创新引导计划和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实现全过程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发现违反诚信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或评审资格、撤销项目、追回项目经费、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一)对存在到期未结题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项目结题前申报区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引导计划资格。
(二)对项目逾期六个月仍无法结题,项目承担单位不作说明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区经济发展局对项目予以强制终止。
(三)对因失信行为而被强制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三年申报或参与申报区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引导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若存在违规行为,区经济发展局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资信、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若存在违法行为,评审专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19〕9号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8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闽科规〔2022〕9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闽科计〔2019〕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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