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州市资助项目 > 福州其他政府资助项目 >

福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评选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4-0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诚信建设,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 号)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同意福州市建筑业协会开展建筑业先进企业评比表彰活动的批复》(榕建筑〔2020〕23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一先两优”评选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福州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会员单位,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评。
第三条  评选工作由市建协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连续两年获得先进企业,可优先推荐为省级先进企业。
    第四条  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评选,表彰年度业绩突出的先进企业。
第五条  先进企业申报名额实行总量控制,兼顾地区、行业平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报福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市场行为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在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科技创新、诚信自律等方面成效显著,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
    (二)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总产值、上缴税利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本行业、本地区或专业领域中处于先进水平,工程合格率100%,且具备以下业绩中的2项(2023年度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只需具备以下业绩中的1项):
    1、获得1项设区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每项工程取最高等级,不重复计算);
2、获得1项设区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每项工程取最高等级,不重复计算);
3、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及以上奖项1项以上;
    4、主编的标准规范(部级标准可为起草单位之一)等不少于1项;
5、企业基础工作扎实,重视技术开发和应用,评选年度取得专利授权1项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6、企业发展速度快,经营业绩突出,积极拓展省外、境外市场,企业外向度高,省外建筑业产值占本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
7、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或装配式混凝土单体建筑,或实施福建省建筑信息模型(BIM)试点示范项目1项或设区市及以上项目现场观摩会1项;
8、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受到设区市委、市政府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表彰1项或县政府及住建主管部门表彰2项。
(三)为扶持企业发展,兼顾地区平衡,建筑业产值、纳税额在区、县(市)处于领先水平的可由区、县(市)建筑行业(企业)协会择优推荐1-2家;
第七条  评选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一)依据《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设区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查处的;
(四)评选年度内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列入黑名单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应如实填报申报表,并附业绩资料、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先进事迹等材料,向市建协申报。
第九条  推荐:县(市)建筑企业由当地建筑行业(企业)协会推荐申报。推荐单位应负责对申报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对申报企业提出推荐意见并汇总排序。
第十条  审核:福州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先进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核,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福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评审委员会由市建协邀请行业协会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负责对参评企业申报资料的最终评审,并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形成公示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先进企业公示名单在“福州市建筑业协会”网站上公示7日(日历天数)。公示期间市建协秘书处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受理实名投诉。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三条  表彰:获得全市建筑业先进企业的企业,由市建协颁发奖牌和证书,在市建协网站、微信公众号及会刊《福州建筑业》上公布。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荣誉称号和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市建协和各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证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通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