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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组织申报2023年度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4-02-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为提高我市影视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2〕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州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于3月15日前将电视剧方面的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初审。

附件:福州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2月28日

 

福州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条  为落实《福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资金来源为福州市及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的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审核机构
福州市委宣传部、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对申报项目和资金的审核。
第四条  申报对象
在我市注册并从事影视作品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播出、后期制作等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在我市取景拍摄的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符合《措施》确定的扶持方向的项目均可申报。
申报单位或个人近三年来未受到电影、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财政、税务、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且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第五条  申报审核程序
1.本专项资金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上一年度(其中2023年度申报时间范围为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2.申报单位(个人)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委宣传部(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或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高新区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初审;
3.初审后,各县(市)区委宣传部(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或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高新区文化和旅游局)将初审通过的材料经申报单位(个人)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福州市委宣传部(电影方面)或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视剧方面);
4.福州市委宣传部、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研究核定奖励金额后按规定进行公示;
5.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福州市委宣传部、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分别向福州市财政局申请并兑现奖励资金。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对象需提交基本申报材料:
1.福州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
2.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报对象的纳税证明。
(二)申报不同类别项目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1.申报原创影视剧本奖励
(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含甲种、乙种)复印件;
(2)提供完整剧本和超过5000字的详细内容梗概(体现福州传统文化和现实生活);
(3)版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授权书);
(4)申请剧本交易奖励的,需提供交易合同;
(5)申请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配套奖励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6)申请完成拍摄奖励的,需提供《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和影视作品与剧本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2.申报优秀影视作品发行播出奖励
(1)《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2)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税审报表;
(3)版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授权书);
(4)申请院线公映票房奖励的,需提供国家电影专资办的电影票房证明;
(5)申请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电影频道)和国内重要网络平台播出奖励的,需提供与播出平台的合作合同、播出证明和体现创收收入的银行流水单复印件;
(6)在外省市立项、备案,我市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的,提供立项、合作合同和实际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相关佐证材料。
3.申报优秀影视作品获奖奖励
(1)《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2)影视作品获奖证书或入围佐证材料;
(3)版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授权书)。
4.申报影视作品“走出去、请进来”奖励
(1)《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2)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税审报表;
(3)申请影视项目境外发行奖励的,需提供境外发行合同和体现创收收入的银行流水单复印件、票房或收视率等统计数据、媒体报道等第三方佐证文件;
(4)版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授权书);
(5)申请引进境外影片在国内发行奖励的,需提供引进影片的发行合同和国家电影专资办的电影票房证明。
5.申报新设立影视企业、工作室奖励
(1)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税审报表。
6.申报影视后期制作奖励
(1)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税审报表;
(2)后期制作服务合同和体现创收收入的银行流水单复印件。
7.申报影视作品取景拍摄奖励
(1)《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2)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税审报表;
(3)取景拍摄内容说明和相关拍摄内容的影视频资料;
(4)国家电影专资办的电影票房证明或与播出平台的合作合同和体现创收收入的银行流水单复印件;
(5)版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授权书);
(6)影视作品完成片DVD或移动存储介质一式两份。
第七条  本申报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措施》不一致的,以《措施》规定为准。
附件:

1. 福州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福州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