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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高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3-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 “科技类政策补贴”项目中列支。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  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金融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 二 章 适 用 范 围
第三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在福州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介机构及运营机构;
2.申报单位无行政处罚或违法不良记录。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四)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五)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申报基本资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 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其他相关必备证明材料。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第六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模以下(限额以下)  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 申报条件: 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迁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1 ) ;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奖励
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 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迁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1 ) ;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奖励
对首次上规模(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首次上规模(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
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或引进1 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3 万元奖励,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当培育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后再给予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培育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
(3)培育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入驻协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服务补助
对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 培训和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需经区科学技术局备 案,不含从事审计工作的财务公司、事务所等)购买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4 ) ;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购买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区内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
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及以 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家的奖励;认定10 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6000元/家的奖励。 每家区内中介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福州高新 区管委会签订合同中已有培育任务指标的中介机构,需在扣除任务指标的基础上,予以奖励)
1. 申报条件: 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 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需经区科学技术局备案,不含从事审计工作的财务公司、事务所等)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
(2)服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 四 章 申 报 程 序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三)材料审核。由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审批。审核结果在福州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科技局报管委会审批。
(五)下达资金。审核意见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申报单位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规定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 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申报事项信息电子文档。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 金的单位, 一经发现,即可追回奖补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福 州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各类奖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享受本政策奖补后,如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迁出福州高新区,将追回已发放奖补。
第十七条 以上奖补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奖补对 象为2021年度认定、迁入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企业)。 原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八条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