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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 榕高新区科规〔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3-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奖励
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奖励
对首次上规模(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
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当培育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后再给予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服务补助
对通过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
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家的奖励;认定10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6000元/家的奖励。每家区内中介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一)以上奖补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予以兑现。
(二)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奖补对象为2021年度认定、迁入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企业)。原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八条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四)本措施的适用对象为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在福州高新区的企业及相关机构。适用对象享受本政策奖补后如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迁出福州高新区,将追回已发放奖补。
(五)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可追回奖补资金,三年内取消其申报福州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各类奖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