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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

发布时间:2023-03-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六条措施》(榕高新区科规[2023]1号)及《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榕高新区科规[2023]2号)规定,我局从即日起开展福州高新区 2021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1.2021 年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2021 年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2021 年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2021 年上规模(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2021 年培育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6.2021 年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7.2021 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 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不含从事审计工作的财务公司、事务所等 )
二、奖励标准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 )企业,给予一次性15 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万元奖励。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奖励
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
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
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 (上限额)奖励对首次上规模 (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
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或引进 1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 3万元奖励,每培育或引进 1家规模以下 (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 2万元奖励。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服务补助

对通过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 1万元补助。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
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 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不含从事审计工作的财务公司、事务所等 ),给予中介机构 5000 元/家的奖励;认定 10 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 6000 元/家的奖励。每家区内中介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基本材料
1.营业执照 (三证合一);
2.企业承诺书 (附件 1);
3.关于申请福州高新区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的报告(附件2);
4.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其他相关必备证明材料;
6.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二)其他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迁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奖励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迁入) 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奖励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 (上限额)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
(3)培育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入驻协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服务补助
(1)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购买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区内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7);
(2)服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请各相关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于3月 31日前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报送至区科技局,逾期视同放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