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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数字丝路”专项

发布时间:2020-08-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落实《福建省“数字丝路”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闽数字办〔2019〕15号),重点扶持国际经贸合作信息化平台、人文交流信息化平台等两类项目。
 1.国际经贸合作信息化平台。支持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数字化转型、互联网创业创新、智慧城市建设服务等平台。
 2.人文交流信息化平台。支持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的数字教育、文化交流、数字化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平台。
 申报条件:申报平台项目已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相关服务,与当地政府、企业或相关机构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涉外合同金额占项目合同总金额80%以上。
 扶持标准:平台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市)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从省外引进的新项目注册登记时间可少于1年);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纳税记录健全;项目申报前三年(2017年5月1日至申报之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知识产权争议,在国家及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其它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专项中具体类别具体方向。
 2.申报项目为2018年以来实施或完善升级,可为用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和综合应用,并已在“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创新产品类别除外)。
 3.注册地在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企业,上述申报条件中的企业营业收入(平台交易额)、项目已投资额、项目服务企业数量(注册用户数)等减按75%执行。
 4.申报项目如有相关创投机构跟进投资的,或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直接作用的,申报企业为我省评定的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企业的,项目评审时实施加分奖励。具体奖励分数标准在项目评审方案中明确。
 (三)其它要求
 1.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项目拆分、项目名称变更以及关联企业等形式重复申报项目。项目财务事项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2.2015年以来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同一企业可申报本通知不同专项项目,但每一专项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它专项。年度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只扶持申报企业一个项目。

二、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内容要求
 除按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外,还须提供以下附件: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建设情况、投入明细表、支出凭证;
 3.能够体现项目运营情况的财务报告、产品专利和知识产权证书;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创新产品除外)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2016年以来企业获得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名称、资金名称、支持数额。请提供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说明企业本年度已申报的其他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情况。
 6.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二)其它要求
 1.提供目录、标明页码,按顺序装订(A4纸、简装)成册,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复印件材料等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式2份。
 2.申请报告中,申报企业应具体说明申报项目是否严格属于相关专项中相关领域的具体方向(必须和申报通知对应)。
 3.财务事项由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其中项目投资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软硬件(包括知识产权)购置、研发经费(包括相关人员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相关平台的建设方案咨询费、测试费、安全测评费、云计算平台租赁费、带宽租赁费等。上述相关费用汇总截至2020年4月30日,同时需提供企业近三年企业财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必须明确上述各细项具体金额及总额。
 4.平台经济项目申报条件中对服务企事业规模有要求,需提供服务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具体规模数量可从系统后台查询。示范应用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企业与应用场景提供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5.申报条件中对研发团队人数、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有要求的,需提供相关五险一金证明、学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