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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4-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活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5〕25号)精神,推动我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系统规划研发创新活动,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障研发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研发计划和内部决策程序,提前储备、规范管理、单独核算的专项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本指引所称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评价、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本指引所称研发准备金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的研发项目。
第三条研发准备金制度在获批牵头实施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以及申请自主研发项目认定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中试点先行,鼓励省管国有工业企业(集团)按照国家会计政策规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积极引导其他科技型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二章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建立
第四条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应根据研发计划和研发项目资金需求,制订和规范资金的形成、使用、核算、评价及信息披露等管理措施,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研发准备金的计提:包括资金来源、计提方式、计提比例、计提时间,以及各研发项目间的资金分配。
(二)研发准备金的使用:包括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不可列支范围。
(三)研发准备金的管理:包括资金预算、审批、支出、报销、台账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等企业管理流程。
(四)研发准备金的核算、评价与信息披露:包括有关研发经费支出和研发费用归集等事项的会计核算、研发准备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相关信息披露,以及研发准备金的纳税调整。
第三章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实施对象
(一)牵头承担2026年以后立项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为项目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程序登记。
(二)2027年以后启动实施自主研发项目且计划在实施完毕后将项目申请认定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为项目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程序登记。
(三)其他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自愿登记。
第六条登记时间与方式
(一)牵头承担2026年以后立项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同步完成登记工作。
(二)2027年以后启动实施自主研发项目的企业,如计划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申请将自主研发项目认定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在项目启动实施后开始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登记。
(三)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自愿登记的其他企业,登记工作采取“常态申报,定期受理,分批登记”的方式。省科技厅每年发布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登记通知,明确当年度登记工作具体要求和各批次受理登记的时间节点。
第七条登记内容
登记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登记表》(见附件1),在表格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研发准备金制度建设情况、年度研发准备金预算金额、研发准备金项目及研发投入产出情况等。
(二)经企业董事会等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内部制度文件(参考模板见附件2)。
(三)企业研发准备金计提、项目执行、投入产出等其他附件材料。
第八条登记程序
(一)企业按照当年度登记通知要求,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提交登记材料。
(二)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登记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逐级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并报送省科技厅。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予以系统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省属国企、在闽央企的登记材料由其科技项目归口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并报送省科技厅。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予以系统退回并说明原因。
(四)省科技厅对企业登记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通过。
第九条登记要求
(一)登记实行全流程线上填报及审核,全过程留痕。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提前熟悉填报流程,准确填报相关内容,避免因注册、填报信息不完整、不规范、不真实导致审核不通过。
(二)各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省属国企、在闽央企科技项目归口推荐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服务引导,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和工作纪律,做好登记审核和汇总报送工作。
第四章研发准备金制度的激励措施
第十条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和奖补项目。
第十一条自2027年至2029年,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完成登记的企业,其牵头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进入评审时,给予适当评审加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研发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并应如实提供登记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登记资格及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省属国企、在闽央企科技项目归口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辖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登记工作的服务引导和跟踪管理,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问题,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当年度所辖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和登记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通过不定期实地调研等方式,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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