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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试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4-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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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布局建设高水平中试服务平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福建省中试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8年)》(闽科综〔2025〕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中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中试服务平台”)是指聚焦产业成果转化应用关键环节,由法人单位建设运营,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中试项目遴选开发、技术研发转化、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的服务实体。
第三条 省中试服务平台应由龙头企业、专业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牵引自愿建设、自主结合,建设机制灵活、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
第四条 省中试服务平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的原则,按照公平规范的程序进行,实行择优支持、动态管理。
第五条 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领域中试服务需求,聚焦有前景、有优势、有潜力、有特色的细分领域,优先认定一批“锻长板、补短板、惠中小”的省中试服务平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负责指导协调省中试服务平台的规划布局、申报认定、监督管理等,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中试服务平台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研究制定支持省中试服务平台发展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省中试服务平台的认定申报、复核评价、调整撤销等。
第七条地方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申报省中试服务平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推荐。中央在闽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可由所在单位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支持中试服务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平台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区域发展规划;
(二)组织、初审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省中试服务平台的申报;
(三)协助开展省中试服务平台的评审、认定及复核等工作。
第八条 省中试服务平台的建设、申请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
位负责。依托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平台建设和发展,在资源配置、试验场地、仪器设备、运行机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建立本单位与省中试服务平台建设相配套的人才、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
(三)配合做好评审、认定、核查、复核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申报省中试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公共属性突出、转化能力强的中试服务平台原则上优先支持。
(一)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福建省内依法生产经营,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及失信行为。
(二)具备承担本领域中试服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有必需的安全生产、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现有试验设备、测量仪器、关键软件等中试设备原值不少于800万元。
(三)拥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管理、研发、试验、质量等专业人才队伍。
(四)拥有对行业或区域相关技术资源的整合、辐射及带动能力。具备本领域先进的技术熟化、产品试制、工艺改进、试验
验证等核心技术能力,具有较好的中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水平。
(五)省中试服务平台应积极发挥公共服务作用,原则上建成运营一年以上,具有明确的中试服务清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成效显著,具有项目产业化成功的案例。上年度开展中试服务收入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或不少于依托单位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5%。
(六)应符合产业、安全、环保、节能和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机制,规范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业务范围,明确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商业秘密等管理制度,具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能够实现自我造血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福建省中试服务平台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组织申报、审核推荐、评审论证、公示认定。
(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联合省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单位根据要求自愿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择优向省工信厅推荐。
(三)评审论证。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依托单位的质量、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情况征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审查通过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答辩。
(四)公示认定。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研究提出拟认定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联合省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发布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中试服务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工信厅报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运行数据。
第十二条省中试服务平台实行滚动培育、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经认定的省中试服务平台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否则自动撤销认定资格。复核程序和标准参照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平台认定资格: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二)出现数据资料弄虚作假、严重失信等情形;
(三)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未按期报告,无故不参加复核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对外中试服务或不再具备中试服务能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应政策扶持,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省中试服务平台依托单位若发生更名、结构调整、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由平台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评审。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支持省中试服务平台加强基础建设和设备投入,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和设备投入给予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优先推荐国家中试基地项目。
第十五条 加大对中试创新关键技术和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对于省中试服务平台牵头或参与组织实施的“揭榜挂帅”攻关项目、省级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等,择优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材料、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优先纳入首批次材料、首台(套)装备应用指导目录。推动加大采购首批次材料、首台(套)装备等自主创新产品力度。
第十七条 支持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中试服务平台进行技术合作和项目研发。鼓励高校或机构将教师、科研人员参与中试服务平台合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园区建设中试服务平台或与成熟中试平台建立深度业务合作关系,针对园区企业需求开展中试服务,并将中试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纳入园区标准化建设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鼓励各设区市、县(区)对省中试服务平台的建
设运行服务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福建省中试服务平台统一命名为“福建省+细分领域+中试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