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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开展2022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工作

发布时间:2022-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按照《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工作。现将在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根据《管理办法》中“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认定后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考虑到本次考评工作是2022年1月发布《管理办法》后首次对全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考评的实际情况,本次考评对象为:2019年(含)前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考评方式
本次考核评价以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2019-2021年度火炬统计数据作为定量评价依据,以《自评报告》(2019-2021年)作为定性评价依据,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以及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
三、考评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实际,重点对考核期内(即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下同)的孵化载体孵化服务能力和孵化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考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2)。
四、考评程序
(一)材料提交。考评对象于10月31日前向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提交《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评价申报书》(附件3)及相关附件材料。申报单位准备相关佐证材料由推荐单位核查,无需上报。
(二)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书面推荐函。
(三)材料报送。推荐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考核评价推荐函、考核评价推荐汇总表(附件4)和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寄送至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各孵化器、众创空间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考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统计数据等。
(二)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提交考核评价资料的,视为当年考核评价不合格。
(三)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资质。
(四)因特殊原因申请暂缓参加考核评价的,需向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推荐单位汇总后报省科技厅备案。暂缓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下年度考核评价仍未达到合格标准或仍无法参加考核评价的,取消其资质。

(五)对于同一运营主体既运营孵化器,又运营众创空间的,所填数据不得交叉、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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