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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1年自贸创新推广先行区项目评估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 2021 年度各地建设自贸创新推广先行区排名居前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厦门市域和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发区除外)。厦门市域内的开发区奖励政策由厦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参照省里政策组织实施。
二、评估办法
根据经省领导同意的《全省开发区建设自贸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先行区的实施意见》(闽自贸办〔2021〕1 号),由省自贸办牵头组织,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由体制对接、成果复制、平台建设、协同改革、联动创新、发展成效等六类三级 18 项指标构成评估体系,根据权重分配分值,总分值 100 分。各开发区 1 月底前完成考评数据材料的的报送工作,省自贸办 3 月底前公布评估结果并会同省财政厅完成奖励资金的核定工作。
三、奖励标准
根据评估结果,对建设创新推广先行区排名前 10 名的开发区分别奖励 100 万元。
四、奖励资金用途
鼓励开发区全面复制推广自贸创新成果,重点用于开发区公司化运营、产业平台建设、市场化选人用人薪酬补助、招商引资等综合服务,促进开发区与自贸试验区融合发展。
上述评估奖励办法,2022 年延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