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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25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内外贸一体化展会)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6-01-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相关文件以及中央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申报指南。
一、支持类别及标准
(一)补助内容
对面向国内市场的内外贸一体化展会,对满足厦门企业参展面积≥150m²,且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展位数占比超50%,参照面向国际市场的境外自办展会B类国别和地区标准,对参展企业和组展机构予以补助。
1.对参加展会的企业,展位补助按普通展会标准(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5万元)补助上浮20%,不限展位数予以补助。
2.对组展机构,公共区域展位费用按实补助但不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公共布展费用、公共宣传费用及承办费用等其他公共费用补助按10000元/展位予以补助。单个展会补助总额不超100万元。
(二)其他说明
1.内外贸一体化企业是指同时开展进出口及内销业务,且进出口占企业总营收比重不低于20%的企业。
2.符合内外贸一体化企业的参展展位数需达总展位数50%以上。
3.如通过审核的扶持申请资金超过资金预算总额,所有企业扶持金额同比例下调。项目类别支持金额不得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1.在厦门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5年有货物贸易进出口实绩企业(组展机构除外)。
2.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被列为失信企业或涉黑涉恶企业,且须通过海关、税务、外管、市监、公安通报的异常企业名单排查。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参展企业:
1.厦门市外贸企业2025年度基础信息表(见附件1)。
2.企业信息确认函(见附件2)。
3.申报资金项目承诺函(见附件3)。
4.合同协议或确认函(含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展位面积、展位费、合同协议/确认函体现企业名称与申请补助企业名称一致)。其中,通过客户、中介获得展位,且客户、中介不是专业展览公司或商协会的,还须提供:客户或中介与组展商之间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5.展位照片彩色打印件或现场全角度视频(显示参展人员、完整楣板、展品、展位号、企业名称;电子版备查;企业英文名称中的区域、商号、行业属性三要素须与“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企业基本信息”相符)。
6.会刊、参展证。(会刊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参展证提交原件,提交资料上需明确体现展会名称、参展企业名称、展位号、时间地点)
7.财务资料复印件(从装订成册的原件中复印)包括发票、付款凭证及所对应的(完整)记账凭证。
组展机构:
1.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4)。
2.申报资金项目承诺函(见附件3)。
3.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展会基本情况,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背景介绍,申办单位基本情况及优势,展会与我市优势商品结合程度分析,展会公共布展、活动组织、客商邀请、宣传报道等详细组织计划,展会预期达到效果,预算方案等。
4.提交展会场地租赁协议,如有境内外合作单位须提交双方协议并说明合作单位资质情况。
5.展会总结报告及公共费用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展会情况及成效、申请公共费用内容等)。
6.本市参展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展位数量、展位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特装展位须备注)。
7.合同(包括: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签订的场地或展位合同、公共布展合同、公共宣传合同、制作公共宣传材料合同等)。
8.展位现场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参展人员、楣板、展品,电子版备查)。
(二)申报流程及时限
1.符合条件的展会,由组展机构统一收集参展企业材料申报。
2.组展机构填报附件3、4,并通知企业在2026年2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通过市商务局“外贸通”平台填报附件1、2、3,下载打印并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正反面扫描上传。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给市商务局外贸处(湖滨北路15号612室)。
3.按照有关规定,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复核形成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手续。
四、资金监管及绩效管理
按照本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对象、内容和期限等要求组织申报,在组织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收回相关资金。

附件:

1.厦门市外贸企业2025年度基础信息表

2.企业信息确认函
3.申报资金项目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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