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厦门市资助项目 > 厦门其他资助项目 >

厦门市推动居民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居民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现2026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若干措施(2024-2026年)》(厦商务〔2024〕125号)、《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文旅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旅拍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2026年)的通知》(厦商务〔2024〕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足浴服务、婚姻服务、家用电器修理等行业。
第三条该政策不得扶持列入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惩戒或地方性黑名单的主体。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符合财政申报相关要求,应按要求向商务、统计等部门如实报送相关数据。资金申报时点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事故。
第二章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四条对居民服务业企业综合发展质效予以奖励。综合发展质效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综合发展质效在正增长的基础上,每额外增长100万元叠加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1-11月营业收入,以及年度工资薪酬、企业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四项指标分别按50%、30%、15%、5%比重加权合计。当年度工资薪酬为零的不予奖励。
以上扶持标准均为最高标准,本政策按年度预算安排兑现和拨付。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五条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公开征集。发布申报通知(指南),明确申报材料等事项,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金申请材料。
(三)项目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扶持标准及预算资金规模计算扶持金额。
(四)拨付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以骗取扶持资金。
对违反本奖励办法的单位,应当自市商务局下达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扶持资金如数缴回,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中央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奖励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联系宇辰管理

// 收藏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