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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0-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实施方案》(厦委发〔2023〕4号)和《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5〕1号)精神,加快推进厦门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概念验证中心主要功能定位:
以产业应用需求为牵引,成果转化目标为导向,联结产学研用金服,从技术、市场、产业等维度,对早期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可行性“双验证”,通过对科技成果的技术原理、技术实现、市场前景、产品优势、竞品比对、生产成本、兼容环境等进行应用实测和验证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评判和意见结论,筛选具备开发应用价值的种子成果,助力吸引社会资本推动科技成果形成产品、迈向市场化产业化应用。 
开展需求验证、竞争验证、成本验证、用户验证、政策法规验证、成果评估等市场化服务,举办创业辅导、财税辅导、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产品资质申报等领域的培训活动,建立体系化组织与培训机制,为科研人员导入“商业理念”,发挥技术经理人作用,做好创业孵化、技术投融资、专家人才、产业链渠道等市场资源对接。鼓励概念验证中心创新转化收益分配模式,拓展“服务换股权”、孵化跟投、与概念验证成果利益绑定等收益途径,激发概念验证中心活力。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服务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厦门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支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相关机构,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发挥基础条件和资源力量优势,采取独建、联建等方式,公益性与市场化结合,加快概念验证中心培育建设,为促进科技成果验证转化、满足企业创新研发需求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 市科技局按照先建设后奖励、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概念验证中心认定及后续管理工作。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高校院所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进本辖区和部门单位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作为主管单位归口审核推荐申报厦门市概念验证中心认定。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申报厦门市概念验证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依托单位原则上为我市独立法人实体或高校二级学院,具备良好的创新资源整合、研发支持服务能力和项目组织实施经验,可为中心建设运行提供资金、人才、设备、场所等基础条件资源保障。依托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应与联合单位签订联合协议。依托单位不能再作为联合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同类别同领域厦门市概念验证中心。
(二)中心已建设运营并具有较好基础,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健全的运营机制、规范的概念验证服务流程、稳定的经费投入,规章制度健全,财务核算相对独立。中心负责人应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直接负责、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不少于2项。
(三)中心拥有开展相关功能业务必要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软件等基础条件,拥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业化服务团队。
(四)依托单位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尚在惩戒期内情况。
(五)具备资金筹措能力,配备自有或合作投入的概念验证资金,上年度运营经费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固定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自有仪器设备和专用软件原值不少于100万元。
(六)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专家团队(包括专职、兼职)不少于10人,人员团队涵盖技术、产业、投融资等领域。
(七)拥有持续稳定的验证项目源,建有概念验证项目库并设立专账(入库项目为经技术、产业、投融资等领域专家评估评审列入开展概念验证并有直接经费投入的项目,已形成可实测的样品、样机或演示产品),近一年来完成概念验证项目(形成技术和商业可行性分析评判和意见结论)不少于4项。
(八)上年度概念验证收入(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概念验证项目获得外部投融资的金额之和不少于50万元。
第六条 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依托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按归口渠道提交主管单位(各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校院所等单位)。
(二)推荐: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结合现场核实,择优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
(三)审核: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视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认定:市科技局公示后公布认定名单,统一命名为“厦门市概念验证中心(XXX单位XXX领域)”。

第三章 考评管理
第七条 经认定的厦门市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上年工作情况和当年工作计划等,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八条 经认定的厦门市概念验证中心,实行“汰弱留强、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优秀和良好的给予奖励,不合格的取消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厦门市概念验证中心,发生依托单位更名、结构调整、重组或其他重大变化,应在3个月内将经主管单位核实的情况说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3年内不能申请认定:
(一)发生重大变化调整未及时报告,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情况和计划、参加评估的;
(二)经查实在开展相关工作或参加评审评估中存在虚报、造假或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等情况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从事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或者破产的;
(四)依托单位主动申请取消认定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再适合纳入管理情形的。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采取后奖励方式,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认定的厦门市概念验证中心给予经费奖励。绩效评估优秀的,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绩效评估良好的,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中心统筹用于本机构日常运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奖励、项目概念验证等,涉及绩效工资补助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突出结果导向,关注服务企业成效,引导概念验证中心开放服务。探索设立概念验证基金,择优支持厦门市概念验证中心推荐的概念验证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发布申报要求,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认定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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