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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4-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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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打造国际流行文化中心,促进我市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演出市场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一条 精简审批流程。实行公安部门、文旅部门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间。开设绿色通道,支持“全程网办”,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推动演艺项目尽快上线销售。简化一年内跨区域举办同一演出项目的申报资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人员核准容量。推动奥体中心场馆包厢座位对外售票。
第二条 提供便利服务。在机场、码头口岸对来厦演出的全球知名艺术家和重要演出团队提供快速通关等便利化服务。
第三条 优化落地成本。厘清公共服务供给与演艺企业供给配套,完善主要大型场馆周边的道路引导标识牌、指示牌、水马、围挡等公共设施配套,固化视频监控设施,配齐治安防控专用设备,加设通信基站,确保通讯畅通。
第四条 营造城市良好氛围。为大型营业性演出提供广播、电视、户外广告屏、城市夜景工程、地铁公交广告、新媒体等多维度城市配套宣传。在机场、夜游渡轮开展艺术迎宾活动,提高市场热度。积极邀请明星艺人参与城市宣传推介,扩大厦门流行时尚的城市影响力。
二、激发演艺市场主体活力
第五条 支持招引大型演出项目。对在厦举办的大型演唱会,按活动规模予以演出举办单位分档奖励。对同一演出项目,售票数0.5万-1万人次的,予以15万元一次性奖励;售票数1万-1.5万人次的,予以30万元一次性奖励;售票数1.5万-3万人次的,予以70万元一次性奖励;售票数3万-5万人次的,予以120万元一次性奖励;售票数5万以上的,予以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另外,在上述分档奖励基础上,对于台胞观众比例超过1%的,分别再予以1万、5万、10万、15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新引进国外知名艺人演唱会的,同一项目累计售票数超过3万人次、5万人次的,分别再予以5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开展港澳台及国内演出项目首演的,分别再给予5万、10万、20万、3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培育独立品牌音乐节。对企业培育的本地独立品牌音乐节,每年举办超过4天、累计售票数超过3万人次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新开发旅游演艺项目。对新开发旅游演艺项目,结合综合发展质效(年度演出经营活动超过365场、售票数超过40万人次以上,票房收入超过4000万元以上),予以企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支持引进优质演艺企业。对新落户的演出经营单位,从注册之日起,年度累计举办超过10场大型演唱会、累计售票超过10万人次以上的,予以每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培育壮大本地演艺企业。支持演艺企业做大做强,赴外地举办演出经营活动。支持企业建设台湾艺人演唱会排演基地、首演地,加速发展演唱会产业链条。对在厦的演出经营单位,全年累计举办演唱会超过25场次、售票40万人次、票房5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推动演艺载体提质增效
第十条 支持场馆双开多开。加大力度招引大型演出项目,建立大型演出活动信息互通机制,优化大型场馆排档排期,提高场地资源利用率。完善大型场馆基础设施,设置标识标牌,加强人流引导,合理规划动线,推进白鹭体育场和凤凰体育馆“双开”。盘活现有场地资源,支持国博中心等增加演艺功能,实现全市多个场馆“多开”。第十一条 支持培育演艺新空间。提升传统剧场、公园街区、空置单位、商业综合体等空间利用,支持发展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演艺项目或创新性演出经营活动,结合综合发展质效(从首场演出算起,持续经营满1年、开展演出不少于50场次、票房收入达到100万以上),予以演出经营单位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1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优质演艺项目运营。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演艺新空间,当年度演出经营活动超过50场次,票房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打造特色品牌演艺活动。支持市场主体与博物馆、旅游景区合作,围绕闽南文化、嘉庚文化、对台文化、红色文化等主题,创编特色演艺项目,打造特色演艺品牌活动。
四、优化配套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完善商业配套。在演出场馆周边划定专门区域,通过临时设施固定摆放,设置餐饮、小商品等商业配套。合理调整围档设施,支持场馆店面对外招商。加强场馆周边商业规划,推动品牌餐饮、酒吧、酒店、零售等多业态配套运营。开通直达国博中心公交线路,连通荻花洲岸线,带动奥体中心、国博中心、滨海商业街、会展酒店群等连片发展。第十五条 提升服务保障。大型演出活动举办期间加密增开地铁公交班次。充分发掘地下、路面停车位。建立分级客流疏解机制,引导场地周边交通。加强医疗应急响应。提供专题气象预报服务。增设女性专属化妆间、配足卫生间等服务设施,满足观众群体需求,提升观演体验。
第十六条 支持演艺与旅游联动。开发观演自助旅游线路,大型演出活动前3天至后3天,观众凭票优惠购买植物园、胡里山炮台等国有A级景区景点、文博场馆门票,优先预约国有文艺院团公益演出,凭票实名从轮渡码头登船游览鼓浪屿。
第十七条 带动社会消费。着力发展票根经济,积极推送吃、住、行、游、娱、购联动的系列优惠旅游产品及活动。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前3天至后3天,观众凭票享有中山路等主要商圈购物优惠。享有娱乐场所、专业剧院、演艺新空间等文化经营场所优惠消费。推出“演唱会+”酒店优享套餐,每月滚动投放酒店住宿优惠券,观众通过乐游厦门等平台领取,享受优惠。鼓励酒店为观众提供专车接送、夜宵点心、打卡留念、孩童托管、旅行社对接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观众入住。
五、创新演艺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 制定大型演出管理服务标准。成立演艺经济发展工作专班。制定大型演出经营活动统一规范的管理服务标准,强化大型营业性演出审核审批、城市宣传、运营服务、安全举办、政策兑现等工作。第十九条 出台演艺新空间运营规范。制定演艺新空间设置标准、经营范围、内部管理、考核验收等规范,促进新空间高水平安全与高质量发展良性循环。
第二十条 优化演出经营环境。指导举办方制订合理梯次退票规则。开展线上线下同步治理,依法查处票务“黄牛”。严格限定工作证件发放范围。依法处置演出内容存在禁止情形、倒卖演出活动经营权等违规行为。规范对现场表演视频播放以及运用全息成像、人工智能等技术展示AI数字形象开展营业性演出的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宣传、格式条款、价格欺诈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保障观众合法权益。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根据年度预算规模进行兑现,由市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符合本措施或市、区级其他现行政策奖补条件的演艺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措施奖补条件的经营单位,经申报审核公示后兑现奖补。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