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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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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扶持,针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培育阶段,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经济和技术各项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区(含火炬高新区,下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通过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公示之日起3年有效。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当年到期的)不再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备案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正式职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五)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万元,若低于50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
(六)近一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八)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依托“i厦门”(www.ixiamen.org.cn)的“i财政”设立的“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企业登录管理系统提供申报材料,更新相关信息。
第七条 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企业登录系统向其财税隶属区的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系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经审核,如因以下情形而未能通过的,各区科技主管部门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专家鉴定意见:
1.企业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存疑或研发过程记录不完善的或为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的;
2.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
3.企业申报的产品(服务)对应的销售收入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并非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
4.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5.科技人员实际未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
(三)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备案通过的企业名单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备案通过的企业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经核查确认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将被取消市级高企备案资格。经核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及备案通过的企业名单同步在市科技局官网(http://sti.xm.gov.cn)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市科技局发文为其编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编号,备案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技局提出,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计月报制度。经备案通过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要求每月报送上月相关统计数据。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等),须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对已备案通过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第九条要求报告与备案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四)连续6个月未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等统计数据的。
已出库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因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条件而被取消市级高企资格的,依法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