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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厦市监规〔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12-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标准实施应用,规范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厦门市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标准化试点,是为了探新路,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通过制定、实施标准等措施,探索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规范生产、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促进质量效益提升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对试点项目进行立项、监督管理及考核验收。
第二章 试点项目立项
第四条  试点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材料审核、项目论证、确定项目计划等环节。
第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参照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内容,立足本市实际,结合标准化工作需要,发布试点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立项计划。
第六条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单位规模和条件与所申报的标准化试点项目相匹配的企业(管理类标准化试点项目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
(二)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
(三)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好发展基础、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发展潜力,核心技术、模式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有明确的标准化建设需求,将标准化纳入发展战略;组织保障措施到位。
第七条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填写《厦门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申请表》(附件1)及《厦门市标准化试点项目任务书》(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并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标准化与质量品牌协会进行申报材料收件和初审。
第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包括查看资料、质询答辩、明确项目任务等。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总数不超过立项计划数)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任务书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试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试点项目涉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可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有对应国家级、省级试点的,还应按照对应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的有关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试点工作实际,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与成效;试点开展一年后,应进行项目中期汇报。
第十二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期满前二个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对应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的管理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填写《厦门市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申请书》(附件3),并准备试点建设材料,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试点建设材料主要包括试点建设总结报告、试点建设评审手册、标准文本等。试点建设评审手册应当包括组织推动、标准化建设、实施应用、持续改进和宣传推广等主要方面,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点项目申请书、立项计划下达文件、项目任务书、试点方案、保障措施、标准体系框架图、标准目录、试点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实施验证、成效总结和经验推广等。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对应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的考核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试点考核工作。没有对应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的,应参照同类试点项目确定考核要求,开展试点考核工作。评审组一般为3-5人,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四条 考核评审一般采取现场考核形式,评审程序包括听取工作汇报、现场考察、查验资料、形成考核报告等。评审组应着重总结试点有效模式,形成优化改进建议。评审工作结束后,形成《厦门市标准化试点项目评审报告》(附件4)。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对评审结果为优秀、合格的试点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评审结果为优秀的试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试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试点项目,应当按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终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试点任务的,应于项目建设期满前一个月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终止。
第十七条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试点工作的日常指导,提高试点项目的建设质量,确保试点任务进展顺利。
第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试点期间,出现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或受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试点资格。
第二十条  对不按项目任务书开展工作,无故逾期或不开展中期汇报、验收申请、延期申请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终止项目或撤销试点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