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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存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7-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存量企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存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9〕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各区应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鼓励各区主动对接、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第三条受理部门及申报时间
《若干规定》政策兑现工作,市级集中企业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其他企业由注册地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负责办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扶持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涉及市级和其他区级承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体制予以办理。
第四条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企业的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企业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如验资报告、工商登记信息等;
4.享受政策当年度及基数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材料。
第五条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如无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应提供相关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此前年度已提供的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必重复提供。
2.申请报告的要求:应详细说明合并计算税收贡献的企业信息、拟申请的奖励金额、计算依据,以及接收扶持资金的账户信息。
3.纳税证明材料的要求:按照《若干规定》明确的奖励口径提供,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材料为准。
(1)企业所得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及基数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以及完税证明(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
企业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增值税:入库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及基数年度的完税证明(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
(3)个人所得税:入库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及基数年度的完税证明
第六条受理部门可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公示平台等政务平台,或与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企业的商事登记信息、出资人信息、纳税信息等。
第七条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区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
第八条享受奖励的企业,存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由受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退回已享受的奖励所得,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由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与《若干意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