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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存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厦府办〔2019〕71号)

发布时间:2018-07-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存量企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本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商事主体、以及缴纳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且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银行业及国家实行特许专卖管理的行业企业。
 (二)属于以下两类情况之一的:
 A类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增加不低于1000万元(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年度缴纳两税地方留成较上一年度增加不低于500万元)。
 B类企业:经各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下同)和部门联合确认的转变生产经营模式的企业,且年度缴纳两税地方留成较上一年度增加不低于500万元。
 转变生产经营模式,指的是企业由来料加工模式转为进料加工模式,或者企业在厦集中销售市域外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
 关联企业,指的是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投资设立的下属企业。
 第三条 奖励统计口径
 两税地方留成,包括增值税、法人商事主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建设、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下同。
 申请企业、其母公司以及两者在厦设立的控股公司(控股,指的是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单一最大出资方,下同),营业收入和在厦缴纳的两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
 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其他控股公司,在申请企业享受政策期间,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较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在计算申请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时,应先扣除环比减少的部分。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励
 以企业首次符合条件的上一年度为基数,在本规定有效期内,按超额累进方式,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超过基数的部分予以奖励:
 A类企业:超过基数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30%,1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的部分奖励40%,5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奖励50%。
 B类企业:超过基数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40%,1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的部分奖励50%,5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奖励60%。
 第五条 企业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期间,仍应满足以下条件:
 A类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均应满足超过基数1000万元的条件(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应满足超过基数500万元的条件);
 B类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均应满足超过基数500万元的条件。
 第六条 本规定的政策兑现工作,市级集中企业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其他企业由各区负责办理,每季度将兑现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各区负责提出初审符合条件的B类企业名单。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联合对名单予以审核确认。
 第八条 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规定与市、区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现有企业已享受我市原总部经济奖励政策的,可在原政策期限内继续享受至期满,或终止原政策并执行本规定政策,一经选择不再调整。
 第九条 企业在本规定有效期内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期满不再享受。
 第十条 存在如下情形的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由受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退回已享受的奖励所得,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由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无特殊原因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厦门市外,或抽逃资金空壳运转的。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兑付的扶持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区受益财政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中有特殊情况需予以专案处理的,由各区或受理部门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