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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修订) 厦农〔2022〕63号

发布时间:2022-06-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做好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的申报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市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以 下简称龙头企业)快速发展,按照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申报对象
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
二、 扶持范围
包括扩产增投补助、品牌建设补助、订单农业贷款贴息和奖 励项目。
三、 扶持条件
(一) 项目实施主体
1.扩产增投和品牌建设项目。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 以上龙头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不含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外)。
2.订单农业项目。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 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含注册 地在厦门区域外)。
3.奖励项目。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
(二) 项目年度
项目年度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市农业农村 局、市财政局将项目年度内的扶持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1.扩产增投、品牌建设项目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 30日前已实际完成投资的项目,以发票为准。
2.订单农业项目贷款贴息期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 30日前项目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以银行结息单为准。
3.奖励项目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前完成的项 目,以认定文件为准。
四、扶持标准
(一)扩产增投补助、品牌建设补助和订单农业贷款贴息。 每个龙头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形式,且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1.扩产增投项目。按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金额的40%计算给予 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设备购置范围包括农业生产 和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包装、运销和分析检测仪器 等设备。
2.品牌建设项目。按项目年度用于广告、媒体宣传、参展等 新增投资额的30%计算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订单农业项目
(1 )当申报收购农产品金额》贷款金额时,贴息金额计算 方法如下:收购农产品的项目,贴息金额=支付贷款利息额x60%, 最高不超过60万元;收购农产品全部为本市农产品的项目,贴 息金额=支付贷款利息额xlOO%,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 )当申报收购农产品金额〈贷款金额时,贴息金额计算方 法如下:收购农产品的项目,贴息金额=申报收购农产品金额/ 贷款金额x支付贷款利息额x60%,最高不超过60万元;收购农 产品全部为本市农产品的项目,贴息金额=申报收购农产品金额/ 贷款金额x支付贷款利息额xlOO%,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奖励项目
1.对项目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一次性 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龙头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 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 元。
3.对获得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中国名牌农产品的龙头企业, 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4.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中 心,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五、不予扶持的情形
1.非申报期支出;
2.未能提供相关发票、证明或项目开支尚未入账核算;
3.单个项目申请补助、贴息超过最高限额部分;
4.增值税进项税;
5.楼堂馆所、厂房等基建支出;
6.各种奖金、津贴、福利,礼品、赠品、促销费、差旅费、食宿费;
7.交通工具、电器、电子产品和通讯设备(汽车、空调、冰 柜、电脑、打印机、手机、监控设备等);
8.咨询费、设计费、信息及技术服务费、商标等知识产权 费、会费、认证费;
9.贷款利率超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部分的利息;
10.龙头企业向其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企业收购农产品;
11.失信被执行人、涉黑涉恶、破产企业;
12.同一申报项目已在政府其他部门申报过补贴;
13.其它不予扶持的情形。
六、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完整、数据真实、复印清晰、用章正确(盖龙头企 业章,非子公司章),并胶订成册。
(一)扩产增投和品牌建设补助项目
1.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申请表(附件1);
2.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实际资金支出表(附件2);
3.项目建设合同、发票和开支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 凭证)等;
4.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的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 业登记材料(体现与龙头企业股权关系及注册地);
5.其它证明材料。
(二) 订单农业贴息项目
1.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申请表(附件1 );
2.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实际资金支出表(附件 2);
3.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企业贷款利息支出表 (附件3 );
4.订单农业合同、收购发票和开支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 记账凭证);
5.企业银行信贷证明(借款合同、贷款进账单、贷款余额证 明、借款记账凭证、贷款结息单、利息支出记账凭证等);
6.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的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 业登记材料(体现与龙头企业股权关系);
7.申报收购农产品全部为本市农产品的项目同时提供以下 证明材料:
(1) 带动本地农民增收情况登记表(附件4);
(2)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上一年8月至当年7月);
(3) 企业收购本市稻谷、胡萝卜、紫长茄、龙眼、茶叶的 书面承诺。
8.其它证明材料。
(三) 奖励项目
1.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申请表(附件1);
2.正式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3.其它证明材料。
七、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由市、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具体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 企业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上报注册所在区(管委会) 农业产业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不得重复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凭证原件由区(管委 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作为材料上报。
(二) 区级初审上报。各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要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并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填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5 )。 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提出审核意见,并行文上报市 农业农村局。自贸试验区、火炬高新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 审核意见,由管委会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对未按要求申报的, 不予受理。
(三) 市级委托审核确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对各区(管委会)上报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收集汇总,并委托第 三方机构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项目扶持方案。
(四) 项目公示。将项目扶持方案在厦门三农网给予为期7 天的公示。
(五)下达项目资金。公示结果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行 文确定扶持项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下达项目扶持资 金;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资金拨 付。
八、 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 申报方式。本次项目申报釆用纸质材料和市产业扶持 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同步申报,各区(管委会)和企业要指定专人 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工作。
(二) 申报时间。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区(管 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将初审完毕的项目申报材料和区(管委会)推荐文件报送市农业 农村局。每年申报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
九、 其他
(一) 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申报地址。
(二) 本指南与项目申报表格电子文档加挂在厦门三农网,请各申报企业自行下载并详细填报,纸质申报材料需备齐并次序胶订成册。
(三) 本指南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 本修订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厦门市扶持农业产 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厦农〔2019〕52号)同时废 止。



附件:

1.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实际资金支出表;
3.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企业贷款利息 支出表;
4.带动本地农民增收情况登记表
5.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