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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6-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快推进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根据《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方案》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动锂电新能源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在厦门市辖区实施,专门从事储能电池、动力电池及主要配套材料(正、负极材料、隔膜材料等)和重点新材料(符合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要求)等研发和生产的企业。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高端人才引进和本地骨干人才留存。在我市现有人才政策的基础上,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当年和前2个年度内企业从外地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年工资及奖金收入合计50万以上,不含股权分红),及在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的(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金时间为准)骨干技术人才(工资、奖金收入合计15-30万的,不含股权分红),按个人工资、奖金收入的10%给予奖励,每人可享受奖励时限2年。
(二)鼓励产学研用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项目,项目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支付给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多申报2项。
(三)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承担实施工信部产业专项的,按企业所获实际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产品推广应用。对符合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符合条件产品上一年度销售总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多申报2个产品,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扶持产品应用投保。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对获工信部保险补偿的企业按获补偿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举办行业活动。对在厦举办相关产业发展方向且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产业大会等非营利性活动,报经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对活动的专家食宿费、场租费、交通费、资料费等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1.本措施中的政策为兑现性政策,除“支持高端人才引进和本地骨干人才留存”可与本市现有相关同类补助政策叠加享受外,其余与市级同类的政策按“就高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2.“一企一策”政策与本政策不重复享受。
3.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结合实际发布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
4.本措施兑现资金总额原则上不突破当年度资金预算,预算资金不足时,补助资金按同比例压缩。
5.本措施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