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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 厦商务〔2023〕177号

发布时间:2023-06-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要求
申请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其中自办展项目奖补申报单位为项目主承办单位,引进展项目奖补和会议项目奖补申报单位为项目主承办或引进单位。
单个项目只能由一家项目主体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须协商推选一家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同一项目中同时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奖补(“以会带展项目”除外)。
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如需补件,申报单位须在收到补件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需材料。
二、展览项目奖补条件及要求
(一)展览项目均需报备,新展须提前一个月报备确认;
(二)展览项目实际展期不少于3天;
(三)展览项目如有多个主题,仅对该项目所属产业链相关的主题展位进行奖补;
(四)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近、举办时间相同的展览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五)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室内特装、室外展位及水上展区折算成标准展位计算;由主承办方自行设置的其他功能区域(包括茶歇区、公共服务区等)不列入奖补范围。
(六)场地租金的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租赁单价乘以租赁面积再乘以租赁天数。
三、会议项目补助条件及要求
(一)对在我市举办的会期2天、参会人数200人、住宿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总间夜达800间的境内外经贸类、学术类会议(不含党政类、节庆、赛事、培训会、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夏令营、冬令营等类型),按类别给予补助。同一项目可就高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以会带展项目除外);
(二)饭店档次参考市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饭店等级标准、以及会议型饭店同等级标准。
四、产业会展重大项目奖补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主体
项目主承办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知名会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奖励旅游精英协会(SITE)等国际会展组织认证的会员机构;或年度运营展览面积达30万平方米以上的机构;或曾引进至少三场以上(含)ICCA数据库中国际会议的专业会议主办方;
2.国际性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WAIP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世界新闻学会(IPI)、国际通信卫星(INTELSAT)机构、国际广播电视组织(IRTO)等国际经济及学术组织(纳入《国际组织年鉴》中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3.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在国务院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法人团体。
(二)高端嘉宾
高端嘉宾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实际出席嘉宾有境内外国家(地区)副部级以上现任政府官员;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世界500强全球副总裁及以上人员;以上人员总人数须三位及以上;
2.项目实际出席嘉宾有世界500强中国区(外省市、境外)副总裁及以上人员;世界大学排名前50大学(上一年度QS、TIMES排行榜)的教授(排名参考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和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以上人员总人数须八位及以上。
五、会展主体培育项目条件及要求
(一)承办机构奖励
对单个自然年度内新引进的、符合《厦门市关于促进会议展览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奖补条件的8个及以上展览、会议项目的承办机构给予奖补。
(二)会展场馆运营机构奖励
对新引进前3年/届内未在厦举办的经贸类展览项目的会展场馆按展览规模分档给予补助。
六、会展人才项目条件及要求
1.对引进优秀高端国际会展人才,按照我市有关暂行办法等人才政策给予落户和补助。
2.对企业参加符合条件的会展业务培训费用给予补助。会展业务培训需提前一个月报市商务局(会展局)备案并认可。
七、会展业宣传推广项目条件及要求
对参加市商务局(会展局)组织(商务局出具确认函)的境外营销推广活动的企业及机构按照境外国别和地区分档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章 申报程序和审核
八、申报程序
(一)网络申报
申报单位登陆“i厦门”统一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账号。申报单位在“i厦门”注册成功后,在项目举办前5天登陆“厦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xmmice.cn/)填报。逾期不受理,申报系统自动关闭。
(二)书面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应确保网上填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须与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如因信息有误影响后期项目审核,视为无效申报,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三)提交总结材料
申报单位须于会展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总结材料。
九、项目审核
(一)现场核查。市商务局(会展局)和市会展促进中心组织人员于项目举办期间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评审意见,或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申报单位须在项目举办前3个工作日与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商定现场核查时间。
(二)材料审核。市会展促进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初审,报市商务局(会展局)复审,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确定拨付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市商务局(会展局)根据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对拨付进度、支持金额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四)项目管理。市商务局(会展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材料
十、展览项目报备
(一)申请报告(需包含项目工作方案及可行性市场分析);
(二)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主办单位同意函或协议。
十一、资金申报基础材料
(一)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确认通知书;
(五)厦门市会展业限塑承诺书;
(六)信用承诺书;
(七)主承办协议或授权函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退回)。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二、各项目还应提交的材料
(一)展览项目(展前)
1.实际展位平面图(含展位号、展览单位、特装面积、境外展位位置标记;平面图A3纸打印);
2.境内外展商列表(序号、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展览面积,标明特装展位及面积)。
(二)展览项目(展后)
1.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效益评估);
2.当届会刊;
3.经现场核展确认的实际展位平面图(含展位号、展览单位、特装面积、境外展位位置标记;平面图A3纸打印);
4.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发票(复印件);
5.展馆提供的展览面积结算清单(面积*单价*天数);
6.已提交材料如有变更需补充提供:最终展商列表(包括序号、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特装展览面积等,如有外商和500强企业需单独备注。申请国际展位奖励还需提供境外展位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翻译件、授权函、境外往来票据);
7.五张以上能够体现展览名称的现场照片(体现背景板展览标识、展览现场等,A4纸打印);
8.成长性奖励须提供在厦历史最大规模当年展览面积结算清单;
(三)线上展览项目
1.系统租赁、购入协议、联合开发协议或招投标证明材料(应包括产权归属协议);
2.系统租赁、采购费用发票及相关明细,或会展企业投入系统研发费用证明及相关明细;
3.信息系统实施及管理方案、数据管理制度、信息安全承诺书;
4.代表性项目系统使用过程证明材料,在线展会截图、系统功能板块截图、数据列表。
(四)会议项目(会前)
1.会议项目工作方案;
2.会议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若非主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主办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说明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5.以会带展项目须提供展览相关材料(见展后材料第5点)。
(五)会议项目(会后)
1.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效益评估);
2.会议场所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五张以上能够体现会议名称的现场照片(体现背景板会议标识、会议规模等,A4纸打印)、现场短视频30秒;
4.参会人员名单:
(1)境外会议项目须提供境外参会人员名单(含姓名、国别、单位、联系电话等)以及证明材料(含护照个人页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证明材料);
(2)特大型会议项目须提供参会人员名单(含姓名、参会人员客源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5.境内会议项目须提供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住宿酒店间夜数报表(参会名单需与住宿名单一致);
6.以会带展项目中的展览部分须提供展览相关材料(见展后材料第5点)。
(六)产业会展重大项目
1.项目总结报告;
2.重大会展项目引进协议书;
3.重大会议项目须提供重要嘉宾名录(含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以及现场参会照片。
(七)会展主体培育项目
1.承办机构奖励属免申即享项目,无需另外报送材料;
2.场馆奖励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项目汇总表(列出符合条件展览项目)、展览面积结算清单、前三年/届举办地说明材料。
(八)会展人才建设项目
1.培训机构出具的会展培训通知(含培训名称、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等),加盖公章;
2.参训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会展局)事前同意材料。
(九)会展业宣传推广项目
1.项目总结报告(含相关图片资料、绩效评价);
2.相关佐证材料(境外营销推广人员护照原件及签注页复印件、连续缴交6个月社保记录、交通费票据复印件等);
3.市商务局(会展局)邀请参与境外宣传推广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十三、不予奖补的情形
(一)已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党政机关举办的会展项目;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或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项目;
(四)主承办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以及有其他失信行为的;
(五)会展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四、市商务局(会展局)、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和监督。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财政资助、补贴、补助、奖励资金的,由市商务局(会展局)追回相应款项,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记入信用档案,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十五、市商务局(会展局)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十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补助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它
十七、相关名词解释引进展:外地机构在厦主办展会。
经贸类专业展览会: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展销会等。
标准展位:国际通行规格9平方米。
自办展:本地机构举办、每年固定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以及每隔固定时间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引进展:外地机构在厦主办展会。
增量展览面积:当届与前3年/届的历史最大规模相比增加的部分。
场地租金:经贸专业展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十八、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展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6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16日相关要求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