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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加快航运金融发展若干措施 厦府办规〔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6-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推进航运金融创新发展,加快金融与航运融合,推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航运信贷支持力度
(一)加大新增船舶运力金融支持力度。对本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或从本市以外购置的,符合一定条件、自有并合法经营、且船龄在10年(含)以内的船舶,每年按照贷款金额的2%给予补助,平均每载重吨补贴最高不超过175元。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贷款补助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市财政局)
(二)增强增信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规定的航运企业开展的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含)且担保费率低于1%/年(含)的融资担保业务,按规定予以担保费补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给予一定存量与增量业务奖励。设立首贷续贷专项增信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航运企业首贷贷款予以1%贴息。设立自贸区航运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通过不低于50%的风险分担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提供增信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自贸委)
二、促进融资租赁发展
(三)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机构,下同)扩大船舶、港机港电设备业务规模。对经营满1年(含)以上、年实际租赁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机构购入船舶、港机港电设备并被本市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租赁使用的,按规定给予业务奖励。单家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度含其他租赁业务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自贸委)
(四)支持租赁机构发展。对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本市以外新迁入的租赁机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支持租赁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按规定给予增资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租赁机构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上市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租赁机构,给予购租房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三、加快航运资本市场发展
(五)提升航运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对本市列入省或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于当年度完成股改的航运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后备航运企业因改制上市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后备航运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相关部门可开设“绿色通道”。对航运企业新三板挂牌、申请上市辅导备案、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等不同阶段,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募资(含再融资)并返投本市40%(含)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航运企业,按照发行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厦门证监局)
(六)支持航运产业基金发展。鼓励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在本市设立航运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可以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出资。对投向本市水路运输、码头等航运相关项目的产业投资基金(本市各级政府参与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按照该产业投资基金对每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投资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金额按照40%、30%、30%分3年拨付。对符合上述投向、政府参与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可在现有返投认定的计算标准基础上增加20%。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申请享受市、区关于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搭建投融资对接平台,在各基金集聚区开展资本与航运企业投融资对接会,利用本市“信易贷”“产融云”等线上平台,拓宽资本与航运企业对接渠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厦门港口局、金融监管局、工信局、发改委)
四、增强航运防风险能力
(七)加快发展航运保险。对国内外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专营机构、再保险总部、区域性总部以及分支机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鼓励保险机构拓展、创新航运保险业务,针对船舶险、货运险、保赔保险、集装箱保险、船舶污染责任险,以上一年度航运保险保费收入为基准,对补贴年度超过基准的增量保费对保险公司(含分支机构)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增量保费的3%,单家保险机构每年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大力发展再保险业务。探索组建航运保险共同体,全面提升航运保险风险管理能力和承保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厦门港口局,厦门银保监局)
五、提升航运结算效率
(八)推动航运结算便利化。鼓励银行为航运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在线结算服务,如海运费线上支付、船舶代理企业网上24小时缴费,降低资金占用成本。设立或引入航运服务第三方平台,实现对航运业货代公司订舱、开票、运费支付等全流程线上服务,提升航运费用结算效率。鼓励银行为交船资金提供托管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六、集聚航运金融及航运人才
(九)培育和引进航运金融及航运人才。加大对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涉航运学科与金融学科融合的建设支持力度。建立政府、港航企业、金融机构与院校协作的航运金融人才培养机制,推进人才订单式培养。支持引进一批航运金融人才,符合条件的航运金融人才可参评本市金融高层次人才,获评后可享受有关金融人才优惠待遇。经认定对符合条件重点引入的“三类人”(船舶经纪人、船舶管理人、船舶代理人)等航运相关人才,可按照现有总部经济人才激励政策给予奖励。对符合本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本地航运企业或外地航运企业在厦所聘用的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等人员,在厦新购置商品房的,可按照现有人才安居政策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社局、教育局、厦门港口局、发改委、财政局,厦门海事局)
七、优化航运金融发展环境
(十)支持航运金融产品、服务与技术创新。鼓励航运金融业务的创新,对航运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及科技创新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发挥东南国际航运仲裁院等专业平台作用,加快构建海商海事仲裁服务保障体系。发挥地方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作用,设置融资租赁专业调解委员会。依托海丝中央法务区国际商事海事法律咨询平台,精准对接航运相关法律服务需求。推动港口碳中和、航线碳中和等航运碳金融交易。(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司法局,厦门仲裁委,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金圆集团)
(十一)改善营商环境。压缩办理船舶所有权转移和抵押权登记备案时间,探索推进“不停航办证”。在船舶抵押登记备案等涉及航运产业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登记上,将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视同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依托供应链协会、金融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研究涵盖融资、人才等多方面的航运金融配套政策。创新服务举措,为企业设立、银行开户等提供一站式“专家+管家”服务。组织航运产业上中下游企业与金融企业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促进航运金融资源整合。用好“首贷续贷服务中心”“银税互动”等各类线上线下金融服务平台。结合“港航信易贷”与厦门港航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信用信息,建立航运企业“白名单”制度。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加大对船舶类不良资产的处置。(责任单位:厦门海事局、厦门市税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港口局、市金融监管局,自贸委,金圆集团)
相关责任单位要大力推行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简化政策兑现流程,确保本措施精准便捷直达企业,尽快尽早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本措施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对执行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