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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6-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人才,通过所在企业按程序申报。
二、 申报条件
( 一 )企业
1. 申请适用《外资措施》中有关财政奖励资金政策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8-2022  年,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
(2)2018年1月1 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3)2018年-2022年,在我市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 万美元及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
2.相关说明
(1)年实际利用外资,指在单个自然年度内,外方投资者根据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具体金额与到 资时间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系统统计为准。申请实际利用外资 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满足在2018-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 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当年实际投资在我市市域内的重点发 展产业项目的金额(并购项目除外)需达1000万美元后方可申 请。新设企业可选择2018-2022年期间符合条件金额最高的年度进行一次性申报。
实际利用外资奖励=奖励基数*2%*汇率;奖励基数,指企业 当年实际利用外资中已投资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金额;汇 率以企业申请奖励当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2)并购项目中,并购方应为能带动我市产业发展、推动 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全球及区域性知名并购基金等优质并购方。
(3)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按市发改委发布实施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4)本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更名等,不予认定为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申请适用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自企业注册设立(新 设企业)或享受政策年度(现有企业)起,10 年内注册地不迁离厦门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二)企业人才
申请适用《外资措施》中有关人才补贴资金奖励的企业员工,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 人才所在企业应符合上述申报企业条件(其中,并购类项目要求为投资我市重点产业项目)。
2.2018-2022年期间,自企业达到申报条件年度起的5年内,员工在单个自然年度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及以上。
* 申请企业或个人如有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行政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不予奖励。
、申报材料
( 一)鼓励外资新设企业到资
2018-2022年,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 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给予以下奖励:
1. 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 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后,从企业缴纳首 笔增值税的当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企业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外资奖励申请表》(原件);
2.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投资情况说明(原件),投资情况说明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投资项目内容(包 括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生产工序或服务方式、投资建设工 程或购置机器设备情况、研发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情况等)、投 资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到资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预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3.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原 件)。专项审计报告需对企业投资我市市域内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4. 申请税收奖励的企业还需要提交相应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证明(原件):由税务部门开具,入库期为 享受政策年度1月1 日至12月31 日的纳税证明,以及对应的企业增值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2)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 1 月 1 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首页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受理章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享受政策主体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 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鼓励现有企业到资
2 0 1 8 年 1 月 1 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即按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外资奖励申请表》(原件);
2. 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投资情况说明(原件),投 资情况说明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投资项目内容(包 括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生产工序或服务方式、投资建设工 程或购置机器设备情况、研发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情况等)、投 资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到资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预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3.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原 件)。专项审计报告需对企业投资我市市域内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三)鼓励优质外资并购
2018-2022年,对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对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外资奖励申请表》(原件);
2. 并购情况说明(原件),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已开展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基本情况(含并购方行业实力情况介绍)、并购交易情况、股权对价缴付情况、并购 后的生产、经营计划、并购对我市相关产业提升带动情况、预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3.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并购对价已全额支付的验资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四)鼓励企业人才
2018-2022 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  1 000  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从该年度 起,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员工,按其缴 纳的上述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 年纳税额8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25万元(含)的部分,补贴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100%。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企业为员工申请补贴,除提交企业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应的个人情况材料,包括:
1. 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有效护照、签证及外国 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台湾人士提供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 证、港澳人士提供有效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 申请人员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 件):由税务部门出具,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1 月 1 日至12月31 日的在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
3. 申请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员在职情况说明(原件);
4. 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申请企业代为收取补贴资金(经自然人纳税人签署的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补贴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
(五)其他说明
1. 企业申请以上( 一)~(四)项奖励或补贴资金,申请材 料均一式两份,除有注明需提交原件的外,可提供复印件,在提 交复印件材料时均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
2. 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申请企业应按要求补充提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办理程序
( 一 )申报时间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次年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 月 1 日 - 7月31 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税收政策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7年。
(二)受理单位
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以下同)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三)审核备案与奖励资金拨付
申报受理单位可会同区各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拟兑现资金的金额,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审核流程由各区自行拟定。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年9月15日前完成所有审核工作,将 审核结果报送市商务局及市财政局备案,报送备案的审核结果需 包含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奖励类别、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企业投资项目所属产业、奖励资金金额、申请奖励年度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与对应的财政部门须加强沟通,按照规定 流程做好年度奖励兑现与资金拨付手续。奖励资金由市、区按照 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区先行全额拨付,市级和其他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市对区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