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厦门市资助项目 > 厦门其他资助项目 >

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创建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3-05-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部署,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门市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升核心竞争力行动方案(2022-2026年)》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通过推先进、补短板、育核心,为本市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实现供应链管理水平整体提升,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创建工作由厦门市商务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等八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厦门市加快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与。
第四条 创建工作遵循广泛动员、自愿申报、科学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组织认定一批试点企业,遴选出在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具有创新引领、协同高效、绿色低碳、弹性韧性等方面优势的企业。
第五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评审认定指标体系》《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落实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过程管理以及绩效评估等工作,引导试点企业围绕供应链战略与运营、供应链数字化与智能化、供应链金融服务、供应链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积极创新与应用,发挥引领作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参评企业须在厦门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条 试点企业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
1.农业农产品类。主要包括农、林、牧、渔种(养)植(殖)及相关专业、辅助性活动企业,农副食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2.工业制造类。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企业。
3.商贸服务类。主要包括生产性服务企业和生活性服务企业。分为以下三个子类:
(1) 批发零售。主要指在流通环节中从事批发和零售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交易市场(平台)、经销代理、有店铺零售、无店铺零售等企业。
(2) 现代物流。主要指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等活动,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和仓储以及邮政业企业。
(3) 供应链管理服务。主要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资金融通、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管理服务企业。
第八条 企业申报试点企业,除满足第六条要求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供应链管理基础扎实。位居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位置、关键环节或重要节点,具备一定的供应链管理所需的软硬件基础设施,有较强的供应链组织和控制能力。
2.运营与服务规范有效。能够运用先进的供应链管理思维和方法,推动业务流程优化与重组,推动产业供应链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借助供应链领先地位,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协同发展的机制。
3.资源要素整合能力较强。能够较好地利用优质资源,以及整合各方面的供应链要素,持续提升行业竞争力,培育形成较为领先的供应链综合竞争优势。
4.创新与应用工作积极。有较强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意识,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持续提升供应链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九条 试点企业围绕以下重点方向积极探索创新,形成典型经验或案例,发挥试点企业的带动作用:
供应链战略与运营;供应链采购管理;供应链物流管理;供应链金融;供应链数字化与智能化;供应链标准化和规范化;供应链信用、风险与安全管理;供应链区域协作与全球化;绿色供应链建设等。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启动年度试点企业评选工作,并将评选范围、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企业。
第十一条 各区、各相关部门、行业商协会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通知要求,按照对应企业类别准备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书,内容主要包含企业总体情况、供应链建设情况、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及其他认为有必要说明的事项等,附申报企业近2年审计报告。
2.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表。
3.承诺书及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根据申报企业特点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织实地考察企业或调研相关单位。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单位推荐专家组成试点创建专家库,专家可由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供应链领域的管理、技术、金融、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单位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形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开展评审,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形式,认为有必要的,可开展实地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认定指标体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汇总形成打分结果及评审意见,提出试点企业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或有异议的内容开展必要的现场调研和抽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第五章 公示与认定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拟定建议名单,同等条件下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优先纳入。市商务局将拟定的试点企业建议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等异议的,市商务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存在异议的企业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不采纳的,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单位联合认定为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并以通知形式公布。
第六章 试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获评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及相关单位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工作进展、试点目标完成情况、经验案例总结情况、日常工作配合情况等。绩效评估结果为差、不配合评估工作以及出现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将取消试点企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试点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取消试点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试点企业申报:
1.报送的材料、数据弄虚作假。
2.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或被停业整顿,不再具备试点条件。
3.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保责任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4.其他依法应当取消试点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试点企业发生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等,应及时向市商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评审认定指标体系
2.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