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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

发布时间:2023-05-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推动台湾青年愿意来、融得进、留得住、发展好,深化厦台青年融合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湾青年在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就业、创业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青年就业、创业,与本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相关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第五条  鼓励本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台资企业、事业单位、商协会等通过多种方式面向台湾青年定向招聘。

第六条  积极协助台湾青年参与乡村振兴、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

第七条  鼓励台湾青年在本市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允许持有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青年按规定参照大陆同类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简化执业资格准入程序,推动更多台湾青年专业人士取得执业资格并在本市注册执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可以同等参与相应系列、级别的职称评审,台湾青年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研究成果、工作年限等,视为其专业工作业绩,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第九条  深化“产学”合作机制,推动校企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青创基地招募台湾青年实习。

台湾青年实习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经费补助。

第十条  鼓励社会、企业联合社区对长期居住的失业台湾青年依法提供再就业培训服务,促进台湾青年再就业。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一条  台湾青年可以依法创办台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创业。台湾青年可以在本市依法直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台湾青年可以凭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注册成立内资企业。

鼓励台湾青年参与文旅创意、电子商务、生物科技、现代都市农业、高新技术等领域创业。

支持台湾青年依法从事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给予创业项目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增信基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成立创业投资基金或引进创业投资基金,为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在厦设立具有品牌示范效应与地区特色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

支持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台湾青年经营业态、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等情况,向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台湾青年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厦台农业农村融合发展。支持台湾青年参与本市特色农业产业、农业科技、乡建乡创等领域的创业。

第十六条  鼓励国有企业、优质民企及其他社会力量与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对接交流,加强合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与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创业辅导中心及其他组织开展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台湾青年提供政策咨询、岗位对接、证照办理、贷款融资、商事登记、品牌宣传、人才申报、子女就学等一站式辅导、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市场主体为台湾居民居住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支持,加快实现在厦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

第十九条  在本市开通两岸征信查询业务,推动两岸征信信息互联互通;采认台湾青年在台查询并经过公证的征信查询结果。

第二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配套设立青年公寓,提供给台湾青年居住。

在本市居住且无房产的台湾就业、创业青年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适当的个人租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可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台湾青年购房,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公积金贷款。

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可按规定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第二十二条  台湾青年参照本市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台湾青年可以选择只缴交纳医疗保险。

台湾青年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的保险待遇。

在本市工作并缴交相应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台湾青年大陆配偶,再就业时可以将不同时段缴交的社保转移合并。

台湾青年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

第二十三条  支持台湾青年加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鼓励本地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吸收台湾青年。鼓励厦台青年开展联谊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可以申请“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台湾特聘专家(专才)等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计划,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积极协助台湾青年参与“双百计划”、“万人计划”等评选,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各类评奖项目。

支持台湾青年参评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荣誉市民、五好家庭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其子女在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鼓励厦金两地青年在校际交流、就业培训、创业辅导等方面率先开展交流合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