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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厦府〔2008〕398号)、《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和《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文发办〔2018〕1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依据2023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制定2023年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扶持方向
重点支持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且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规定的文化产业核心门类: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二、扶持范围
(一)项目补助
1.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国内文化类大型展会。
2.支持文化企业对外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3.支持闽台特色文化产业交流交易活动。
4.支持对外文化贸易项目。
5.支持文化企业投建文化产业集中展示和交流交易平台;支持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二)以奖代补
1.鼓励文化企业参与国家、省举办的文化奖项活动评选,奖励国家、省授予文化方面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
2.鼓励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独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
(三)贷款贴息
对文化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实施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贴息,并遵循扶强扶大、兼顾小微的原则,突出向骨干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化产业基地倾斜,实行差异化补助。
三、申报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且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的文化企业。
2.项目补助,原则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不超过三年(如贷款贴息、平台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及其他市级相关扶持政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直部门资金支持的;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四、申报要求及材料
根据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不同,分别制定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兑现的申报要求,具体详见各附件:
1.2023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报要求;
2.2023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申报要求;
3.2023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报要求。
五、申报流程
采用网上申报,并需邮寄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登录系统,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申报时间:从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逾期不受理,系统自动关闭)。
3.咨询电话:0592-5730092
(二)邮寄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1.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在收到通过预审的短信通知后,需在系统中打印《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连同其他材料邮寄或书面递交给相关受理部门。厦门文广传媒集团、厦门报业传媒集团、厦门外图集团等市属国有文化企业,直接向市文发办申报项目;其他企业报送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受理。
2.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在封面申报单位处盖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三)受理部门审核
各受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3月31日前向市文发办汇总上报相关材料。

1.归口市文旅局、市工信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商务局等行业管理的文化企业申报项目,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文发办。

2.各区文化企业申报的项目,经各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文发办。

六、审核流程
(一)市文发办在市政府网发布扶持资金申报公告。
(二)申报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根据自身运营情况,选择扶持资金的种类,向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报有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
(三)受理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汇总报送至市文发办。
(四)市文发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市相关部门会审,会审后的结果通过市政府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市文发办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七、资金监管
(一)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二)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各受助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接受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如发现申报内容不真实、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专项资金规定使用的行为,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两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