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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企业申领用工调剂奖励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六部门关于支持春节期间企业不停产项目不停工有关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2〕295号)中关于支持企业支持共享调剂用工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支持共享调剂用工。支持企业运用“用工调剂”机制和政策解决短期用工问题,2023年第一季度,通过市人社局“i就业”企业用工调剂平台调剂用工10人(含)以上且用工时间1个月(含)以上的,按照调剂人数,分别给予双方企业500元/人的奖励。市外调剂到本市的,可由本市企业代为申请。
二、申报主体及奖励的时段
(一)申报主体:在厦门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调剂用工企业,同时需满足实际调剂用工人数10人(含)以上且用工时间1个月以上的要求。
(二)奖励的时段:用工调剂时间为2023年第一季度,即2023年1月1日-3月31日。
三、申报流程
(一)本市企业自主调剂
1、用工调剂准备。调剂双方自行开展对接,参考《厦门市企业淡旺季用工调剂规范指引》,明确调剂人员、时间、费用等相关条款,签订《用工调剂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企业信用承诺书》等。
2、用工调剂备案。(1)借入企业登录厦门市i就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s://app.hrss.xm.gov.cn/ijy),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2)借出企业登录平台,确认调剂信息。
3、奖励申报。自借入企业接收调剂员工满1个月后,借入企业登录平台,勾选实际参加调剂员工名单,上传相关费用拨付凭证等材料,进行用工调剂奖励申报。平台系统自动将调剂员工名单、用工时间等申报信息推送给借出企业确认。
4、奖励兑现。企业奖励申报后,由市劳动就业中心审核企业提出的奖励申请,审核通过后按政策予以发放奖励。
(二)市外企业调剂至本市企业
相关申报流程同上,奖励金由本市企业统一申领。
此外,市外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调剂员工社保缴交记录(需加盖当地人社局公章),由本市企业按要求在平台上录入。
四、其他事项
(一)调剂双方企业不可为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机构。
(二)开展本市企业自主调剂,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参股、控股企业不可互为借出企业和借入企业。
(三)借出企业须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被调剂员工签订临时《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明确相关权责事项,确保员工权益。
(四)企业双方均需签订《企业信用承诺书》;未实际发生用工调剂的企业不得虚假申报,经查实为虚假申报的,须退回奖励金。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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