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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奖励实施办法 (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7-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厦门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健康厦门2030”行动规划》,鼓励我市更多的体育类社会组织、企业积极举办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不断提升我市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办赛规模和水平,结合我市群众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从体彩公益金安排用于奖励厦门市社会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依法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体育类社会组织或依法经市市场监管局商事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赛事活动奖励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择优奖励、突出实效,同一家单位同一年度内申请奖励的赛事活动不超过2项。由各级政府部门主办,或已获得市级、区级、街镇级政府部门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赛事活动奖励每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情况对综合评审得分排名靠前的赛事活动给予奖励。奖励数量以每年在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公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原则上按照获奖数量的20%、30%、50%比例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数量。具体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奖励金额10万元;二等奖,奖励金额8万元;三等奖,奖励金额6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拟申请奖励的赛事活动必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的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企业;
2.赛事性质为面向广大市民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3.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完成赛事申报、举办、提交材料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1.体育类社会组织近两年未参加年检或年检结论不合格的;
2.因失信行为被列入公共信用“黑名单”的;
3.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在举办赛事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九条  申报材料要求
1.赛事活动方案;
2.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拟申报赛事活动本年度获得各级财政经费支持的情况说明;
4.体育类社会组织需提供近两年年检报告;
5.评分指标体系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各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所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条  在申报截止日期结束后,由市体育局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赛事活动奖励申报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在申请奖励的单位中任职,或离职不满3年的;
2.与申请奖励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如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
3.与申请奖励的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关系的;
4.参评单位提出回避申请,经市体育局审核认为应当回避的。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照赛事活动奖励评分标准,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制作申报材料,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请申报单位进一步展示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按照评分标准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展示情况进行评审打分,并根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赛事评审结果和获奖情况在市体育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体育局安排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外聘专家的评审费用依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费用计费标准的通知》(厦财预〔2017〕23号)中各级别专家技术职称计时费用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以及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规范核算,自觉接受审计、体育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由市体育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