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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促进旅游行业加快恢复奖励措施实施细则 厦文旅规〔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07-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对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旅行社组织学生在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一个(含)以上我市“研学实践教育营地”或“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开展研学活动,累计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以在本市区域内消费发票总额的10%予以奖励,每家旅行社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条  对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在厦旅游,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限额以上宾馆饭店住宿(过夜)的,按照住宿第1晚20元/间、第2晚30元/间、第3晚至第5晚40元/间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申报主体须已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信用良好。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或自2021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受到厦门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含警告、通报批评)的法人不得享受。
第四条  申报主体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实时准确报送数据。
第五条  申报研学奖励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旅行社组织研学活动奖励申请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团队基本信息、导游信息、行程说明、游客名单必须真实准确);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入园凭证;在本市区域内消费发票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研学实践教育营地或基地入园费用、研学团队住宿、餐饮、用车费用,发票抬头须与申请主体一致,原件核验后退回);信用承诺书。
第六条  申报组织国内游客奖励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旅行社招徕国内游客在厦住宿奖励申请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团队基本信息、导游信息、行程说明、游客名单必须真实准确);景区入园凭证(景区门票订单截图或鼓浪屿轮渡船票截图);在厦住宿凭证(住宿明细、发票复印件,发票抬头须与申请主体一致);信用承诺书。
第七条  申报主体将纸质材料按照规范要求整理,经统一审核、公示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拨付奖励。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实施监管,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可视情提请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数据验证核实。
第十条  申报主体伪造、虚报数据骗取奖励资金,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市文化和旅游局有权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在此期间及资金收回后的2年内,市文化和旅游局不再受理该企业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理奖励审核、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重大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限额以上宾馆饭店为旅游团队入住期间已纳入限额以上宾馆饭店名录的住宿单位。
第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