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厦门市资助项目 > 厦门其他资助项目 >

厦门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操作办法 厦人社〔2022〕208号

发布时间:2022-08-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根据“留厦六条”政策举措,现印发各区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个人所得税奖励办事指南。
一、适用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全职在岗工作,经评定,符合《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的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二、奖励标准
1.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发放补贴;
2.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5%发放补贴;
3.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发放补贴.
上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为申请人每自然年度(1月至12月)在厦门市各区(园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项目,以个人完税证明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金额为准。计算补贴发放金额的基数为“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
三、申请方式
1.受理范围归属划分如下:
(1)企业单位按税收归属地(人才个人完税证明中的收款国库所在区)向所在区申请受理;
(2)区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区申请受理;
(3)市属及省部属驻厦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住所地址(机构地址)向所在区申请受理。
2.各区(园区)受理机构申报细则详见附件办事指南。
四、有关说明
1.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逐年申领,与其他个税优惠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同类政策且优惠力度不低于本奖励标准的,不得再重复申报。
2.高层次人才申报个税奖励时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以在厦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为凭)。
3.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的,一经发现即撤销申报资格,已发放的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4.若人才个人所得税涉及我市多个入库税务机关,可由所缴税额最高的区(园区)统一负责计算办理。
5.本办法将根据实施情况及上级相关政策调整,进行适时修正。


附件:各区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指南/uploads/allimg/221114/1-221114114FV3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