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优秀文艺作品(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鼓励创作出更多优秀文艺作品,推动文化强市建设迈出新步伐,开创文化繁荣发展新局面,根据《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优秀作品是指由厦门市主体组织创作生产、申报,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文艺作品。奖励范围:
一、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二、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第二条 奖励标准及条件
一、申报奖励的项目,须在厦门市立项、备案,参赛评奖须由厦门市或厦门市联合报送。
二、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全国奖金1:1配套奖励;符合该奖励条件,但该奖项无奖金的,统一奖励10万元。同一作品同一奖项,申请市级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三、由厦门市委宣传部报送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福建省奖金1:1配套奖励。
第三条 申报流程
一、填写《优秀作品奖励申报表》。
二、相关作品的情况介绍电子版、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三、以上材料均需在规定截止时间内,通过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行填写、上传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项目评审
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行。
第五条 发布平台和申报平台
原则上评审办每年通过厦门市政府网、厦门网、音乐厦门微信公众号、市文旅局微信公众号(海上花园·诗意厦门)、厦门文联微信公众号发布申报信息,申报者通过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第六条获得国际或国家公认有影响力的文艺奖项作品以及个人,按照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
第七条附则
一、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评审委。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