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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工作,促进文艺的繁荣发展,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根据《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主要包括经评审委员会审批同意的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含量的重要文化活动、重要文艺赛事、重要文化艺术交流普及、研讨、展览、展演等类别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以及相关的其他活动项目。
第二条 对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坚持突出重点、注重社会效益的原则。主要资助:
一、能以先进文化引领,体现时代精神,具有公益性强、公众参与度高,有利于丰富和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能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全市性文化活动项目。
二、有利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闽南文化保护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自信,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和艺术水准,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含量的优秀项目和品牌项目。
三、能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有利于文化创新和人才培养,具有较高专业性、学术性和普及性的优秀项目和品牌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闽南文化交流合作展示,有利于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并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五、代表世界文化艺术的高水准,有利于扩大文化视野,提升市民艺术修养和城市文化品味的引进项目。
第三条 申报资助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
第四条 凡在厦门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同时又具备申报文化艺术活动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均可以申报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申请文艺文化培训、讲座类项目的主体,须为市文联及下属协会,文化、教育类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条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并经属地区委宣传部、或区文化主管单位、或区文联推荐,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对定期举办的、具有连续性的项目,采取每届申报、评审的办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规模大小、社会效益、成本投入等,确定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资助的资金额度。
对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原则上采取谁主办、谁主要出资(含筹资)的办法。在一般情况下,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规定比例。
一、重大文化活动类项目:全市性的大型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中小型项目一般在30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二、重大文艺赛事类项目:大型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他项目一般在25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三、重大文艺研讨类项目:大型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中小型项目一般在10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25%。
四、文艺文化培训、讲座类项目:一般在10万元以内,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五、文化交流类项目:大型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他项目一般在40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走出去”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50%-60%,特别优秀项目可适当加大资助力度,创造条件,促其成行。
六、展览展演类项目:一般在40万元以内,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其他活动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有关资助金额等信息由项目申报者及时告知项目合作方,并根据该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八条 拟资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办可授权市文联与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如受资助者有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评审办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有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二、填写《项目资助申报表》。
三、详细的活动策划方案电子版。
四、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扫描版,申报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等扫描件。
五、申报有关国家重大文化活动,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扫描版。
六、由多方合作的项目,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扫描版。
七、以上材料均需在规定截止时间内,通过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行填写、上传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评审办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发布平台和申报平台
原则上评审办每年通过厦门市政府网、厦门网、音乐厦门微信公众号、市文旅局微信公众号(海上花园·诗意厦门)、厦门文联微信公众号发布申报信息,申报者通过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资助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评审委。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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