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奖励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厦门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10名,由市政府发文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为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均可申报参评。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厦门、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在新一轮评奖周期内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创新成就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获以下成就之一者可以申报:
1、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含)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以上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4、省专利金奖或省专利优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其他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获得过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除获奖以来又作出新贡献、新成就者外,原则上不再推荐。
第五条 组织领导
每次评选表彰成立厦门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六条 推荐方式
按属地管理和人事管理权限归口推荐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各区、市直各部门进行推荐,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初审。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2、评审。评委会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3、审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
4、公示。在市政府、市科技局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
5、审批。市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三月十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