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厦门市资助项目 > 厦门其他资助项目 >

2020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8-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和《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9〕24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2020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扶持对象
 (一)注册登记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活动的影视企业(申报拍摄和首映礼的企业不限制注册地)。企业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对在本市有实体经营场所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投资影视的股权投资机构、对影视企业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影视器材融资租赁公司。
 (三)申报影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且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
 (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2.申报机构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3.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二、扶持范围
 1.支持影视企业、专业人才落户厦门。
 2.支持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
 3.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
 4.支持引进和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
 5.支持电影发行企业电影发行。
 6.支持全国院线电影在厦举办首映礼。
 7.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在传统平台和网络平台播映。
 8.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出口。
 9.支持优秀获奖影视作品。
 10. 支持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
 11.支持在厦举办大型影视活动。
 12.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基地、影视人才培养等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
 13.支持影视企业融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影视企业。
 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厦府〔2018〕91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三条中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获奖奖励除外,企业享受的各项税收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如有超过,递延到以后年度兑现。厦府〔2019〕240号条款,原则上,同一企业(基地)年度内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基地)年度内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扶持项目发生的费用(以票据为准)、税收时间,必须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三、申报要求及材料
 根据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制定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具体详见附件《2020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2020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一、鼓励影视企业、专业人才落户厦门
 (一)影视企业税收奖励
 1.申报条件
 (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在我市依法设立并经认定的影视企业。
 (2)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依法设立并经认定的影视企业。
 申报企业满足以上任何一项,即可申请奖励。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影视企业,按其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2019年度);
 (4)银行扣税回单复印件。
 (二)影视专业人才税收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2018年1月1日后,由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影视专业人才在我市依法设立并经认定的影视企业或工作室(以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准);
 (2)申请的影视专业人才在2019年度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
 2.扶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影视专业人才,对其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年纳税额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影视专业人才相关证明(如:代表作品等);
 (4)税务局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2019年度)。
 备注:根据市文发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部分影视企业扶持政策兑现办法的通知》(厦文发办〔2020〕1号)文件,影视企业、专业人才税收奖励,由所在区文发办、财政局负责兑现,其中属于市财政承担部分年终通过市、区财政结算体制进行结算。
 二、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
 (一)影视剧本创作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市文发办认定的剧本创作基地运营单位;
 (2)影视剧本必须是经认定的剧本创作基地运营单位原创的影视剧本,经电影或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并被本地或外地影视机构购买。
 (3)影视剧本交易时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剧本创作基地奖励,如属于反映厦门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5%给予奖励,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剧本立项、备案审批通过证明材料;
 (4)剧本交易合同、发票和收款凭据复印件等;
 (二)影视剧本交易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购买剧本的我市影视企业;
 (2)申报事项必须是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福建省电影或电视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的影视剧本;或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影视剧本。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网络大电影剧本给予5万元奖励、电视剧剧本给予8万元奖励、电影剧本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本,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剧本立项、备案审批通过证明材料;
 (4)剧本购买合同、发票和付款凭据复印件等;
 (5)申请许可证奖励,还需提供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三、鼓励影视剧组在厦拍摄、影视企业引进和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
 (一)影视剧组拍摄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购买我市经认定的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摄影棚、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的本地或外地剧组摄制单位。
 (2)影视剧组拍摄时间,必须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本市影视企业购买我市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摄影棚、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3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外地影视企业购买我市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摄影棚、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1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拍摄服务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4)费用清单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
 (5)剧组许可证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摄制许可证》或备案文件等;
 (6)剧组现场拍摄剧照,不少于3张。
 (二)引进和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能够引进或自主开发具有世界领先技术水平的影视后期制作企业;
 (2)申报事项必须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服务收入,或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我市影视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影视后期制作技术,且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按其技术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
 对我市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制作企业奖励:获得奥斯卡金像奖等国际大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金鸡奖等其他重大奖项的,奖励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需同时提交: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原件(2019年度)、银行扣税回单复印件;
 (4)获奖申报,需同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支持影视作品发行、举办首映礼
 (一)优秀影片发行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影视企业。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为排名第一的电影发行方在全国电影院线上映的影片,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申报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或审批备案文件;
 (5)证明主发行方的材料(影片第一出品方的发行授权书、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发行代理合同等);
 (6)电影发行证明:发行合同、发票、分账结算等。
 (二)举办院线电影首映礼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事项必须是在厦门电影院举办全国第一站上映的院线电影首映礼;
 (2)申报企业必须是排名第一的电影发行方或出品方。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首映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奖励,单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首映影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4)排名第一的影片发行方或出品方的证明材料;
 (5)首映礼情况介绍资料;
 (6)首映礼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7)费用清单中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
 (三)奖励优秀影视作品在传统平台播映
 1.申报条件
 (1)影视作品在传统平台播出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或在外省市立项、备案,我市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且投资比例占51%(含)以上的影视作品;
 (2)影视作品播映和票房统计时间,必须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申报企业必须是优秀影视作品出品或联合出品、发行的企业。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优秀影视作品,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
 电影(含动画电影)公映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电视连续剧(9集及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8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2万元;在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6万元。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0万元。
 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22:00,下同)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上星动漫频道和省级上星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7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外省市立项、备案,我市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且投资比例占51%(含)以上、在我市发行的影视作品,按照以上标准减半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出品方出资合同、资金划拨证明;
 (4)影视作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备案号;
 (5)影视作品播出或电影票房证明、播出合同和收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四)奖励优秀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播映
 1.申报条件
 (1)影视作品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在优酷土豆、乐视网、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及我市重要新媒体平台首轮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动画作品;
 (2)影视作品播映时间,必须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申报企业必须是影视作品出品、发行的我市影视企业。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出品方出资合同、资金划拨证明;
 (4)影视作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备案号;
 (5)影视作品播出证明、播出合同、发票、收款凭据等证明材料。
 (五)奖励优秀影视作品出口
 1.申报条件
 (1)影视作品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在境外发行中。
 (2)影视作品播映时间,必须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申报企业必须是影视作品出品、发行的企业。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10%给予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原件(2019年度);
 (5)影视作品播出证明;
 (6)发行合同、发票、收款凭据复印件等。
 (六)奖励优秀获奖作品
 1.申报条件
 (1)获奖作品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
 (2)奖项必须是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获得百花奖、金爵奖、天坛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全国常设性影视类奖项;
 (3)优秀获奖作品时间,必须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4)申报企业必须是获奖作品出品、发行的影视企业。
 2.奖励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等次给予出品企业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百花奖、金爵奖、天坛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奖项的奖励100万元。
 3.提交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支持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和举办大型影视活动
 (一)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补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影视企业;
 (2)申报事项为参加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电视剧节目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北京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的境内影展;或参加境外的影视展会;
 (3)参展时间,必须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影视展会的给予展位费8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80万元;参加境外影视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参展情况介绍;
 (4)展位合同、发票、付款凭据等复印件。
 (二)举办大型影视活动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
 (1)影视活动必须是在厦举办的大型影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优秀影片交流等活动;
 (2)举办时间,必须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申报企业必须是活动执行单位,如有2家单位及以上联合执行的,自行协商由一家单位主体统一申报。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省、市政府指导或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60%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100万元;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指导,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80%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执行方案及总结报告;
 (4)项目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5)费用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等复印件。
 六、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影视产业园区运营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市文发办认定的影视园区运营商;
 (2)影视园区运营商引进企业必须是2018年1月1日后,在我市依法设立并经认定的影视企业。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影视产业园区,按其引进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给予奖励。
 3.提交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引进企业缴税凭据复印件;
 (4)引进企业缴税情况汇总表(按系统样本提供)。
 (二)影视拍摄基地运营补助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市文发办认定的厦门市影视拍摄基地运营商。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运营商,按其摄影棚、置景车间等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供影视拍摄服务收入的5%给予运营补贴,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拍摄服务情况汇总表(按系统样本提供);
 (3)拍摄服务合同、发票、收款凭据等复印件。
 (三)为来厦拍摄剧组提供专业化服务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市文发办认定的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企业;
 (2)申报事项必须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为外地影视剧组来厦拍摄提供专业化服务补贴。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外地影视剧组在厦取景、摄制期间,由经认定的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拍摄场景、服装化妆道具、群演、摄影棚(含道具置景)、影视器材租赁、后期制作等专业服务的,按照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补贴。
 3.提交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服务合同、发票、收款凭据复印件;
 (4)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2019年度);
 (5)剧组服务情况汇总表(按系统样本提供);
 (6)备案或拍摄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四)影视人才培养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以就业服务为导向,并具有行业领先技术水平的影视培训企业统一申报;
 (2)参加培训完的学员必须与影视相关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日期起始于2019年1月1日之后。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每位学员2000元给予培训企业补贴。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培训资质证明复印件;
 (4)课程设置说明;
 (5)学员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和劳动合同;
 (6)学员社保完税证明(2019年度)。
 七、支持影视企业融资、股权投资机构对影视企业投资
 (一)影视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
 (2)贷款用途:用于实施影视产业项目的贷款;
 (3)贷款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生的贷款,并正常履行还贷。
 2.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于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正规债权类金融机构获得项目信贷资金的本市影视企业,给予申报企业60%的贷款贴息支持,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贴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以内(含)贷款年利率4.35%计算;
 (3)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小额贷款公司资质证明;
 (3)2019年度贷款利息结算清单(需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盖章);
 (4)贷款合同、资金划转及利息支付凭据等复印件。
 (二)影视企业融资租赁贴租补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我市融资租赁机构获得项目融资的影视企业;
 (2)融资项目发生时间,起始于2019年1月1日之后。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其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产生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的40%给予贴租支持,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融资租赁机构经营许可资质证明材料;
 (4)融资租赁费用结算清单(需融资租赁机构盖章);
 (5)融资租赁合同、相对应的资金划转凭据和发票等复印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对影视企业贷款风险补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业务满一年的小额贷款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为我市影视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时间,起始于2019年1月1日之后。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其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我市影视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按0.3%予以风险补偿,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本金到位证明;
 (4)申请企业出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5)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原件(2019年度)
 (6)申请补助资金对应的贷款合同、银行流水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能真实反映业务经营、效益及放贷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2019年度)。放贷情况应包含放贷对象、贷款累计发生额、利率、贷款余额等要求,对年度实际贷款额进行汇总。
 (四)融资租赁公司为影视企业提供服务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租赁给我市影视企业使用的时间,起始于2019年1月1日之后。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
 (3)融资租赁服务汇总表(按系统样本提供);
 (4)申请补助资金对应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买合同;
 (5)融资租赁合同相对应的银行流水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五)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影视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都必须注册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
 (2)申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含),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含)。
 (3)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影视企业投资时间,起始于2019年1月1日后,且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
 2.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影视企业进行奖励,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属于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本市影视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属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本市影视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影视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
 (4)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提交验资报告;
 (5)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提交银行托管协议、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或银行回单;
 (6)股权投资协议(如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
 (7)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
 (8)投资期满清算资金入账证明(用于风险补助申请);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损失专项审计报告(用于风险补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