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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远洋渔业补助资金申报

发布时间:2020-08-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为规范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切实 做好项目的申报及管理,根据《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厦海渔〔2018〕16号)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南。
 —、申报内容
 (一)公共服务平台
 游艇研发设计、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新兴产业创业 孵化、智慧海洋、海洋文化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海洋生物医药及生物制品
 海洋生物医药产业鼓励海洋新药、制品创新创制,重点弥补 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磅海洋药物短板;大力 推进创新海洋生物医药和功能食品、海洋中医药等新型产业规模 化发展,促进海洋生物原材料产品的升级换代。
 海洋生物医药重点支持海洋新药(含中间体)的研发及生产; 海洋生物医用材料的研制及产业化等;海洋天然药物和中药的原 研药、首仿药及二次开发药;新型海洋医用材料和高敏感度、高 特异性诊断试剂;海洋新资源食品、特殊医用食品和保健食品。
 海洋生物制品重点支持新型海洋工业用酶制剂;海洋微生物 疫苗;海洋生物活性物质的制备及规模化生产;海洋功能化妆品、 海洋生物工程材料的开发及成果转化;海洋生物基因工程制品、 海洋极端环境生物制品等新型生物功能制品;高灵敏度、高特异 性诊断试剂等的研发及产业化等。
 (三)海洋生物育种及健康养殖
 突出“两头在内、中间在外”的发展模式,重点发展海洋生 物选育、育种和工厂化循环养殖。
 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高产、抗逆、优质、高经济价值海 洋生物种质的选育;海洋生物的高效、健康养殖技术及成果转化; 名贵海洋观赏生物的育种;中华白海豚等海洋珍稀物种的人工繁育等。
 (四)海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
 高附加值海产品的精深加工、涉海冷链物流储藏环节应用示范等。
 (五)海水/海泥综合利用
 重点突破关键材料和装备自给率不足问题,实现海水、海泥 高效、绿色利用;着力提升材料和装备的先进性稳定性,开发系 列产品,培育自主品牌,打造区域示范工程和可复制的建设运行模式。
 重点支持海水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海水淡化工艺、关键技术 的研究及应用示范;海泥、海砂处理和综合利用等。
 (六)海洋高端装备及材料
 围绕局端装备制造,重点突破海洋装备核心部件和技术垄 断,形成一批涵盖关键材料生产、核心部件制造的特色产业链; 同时加快关键设备研发,提升产品层次。
 海上无人观测艇、水下机器人等海洋观测、监测、探测、运 载与作业等设备;海洋传感器与水下通讯、动力、定位、导航等 关键配套部件;环保防腐、接插件/海缆等海洋专用材料;高附加 值船舶(豪华邮轮、大型客滚船、大型滚装船、高性能海工辅助 船等)关键设备的研制和应用;新型游艇、帆船的研发、规模化 生产和推广;海洋工程装备核心部件/辅助支持设备及关键材料研 制;海上污染与废弃物快速分离/回收/应急处置设备及配套材料; 环境友好型防污损涂料、新型防波材料的研制及生产。
 (七) 海洋高技术服务业
 海洋环境预测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海岸带空间信息应用与 服务;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服务的能力建设;台湾 海峡矿砂资源的调查和勘探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重点海洋产业新 学科建设;援外海洋知识培训能力建设等。
 (八) 海洋环保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
 海洋环保产品开发及应用;海洋赤潮、海洋外来生物有效防 控方法的研究及应用示范;海洋牧场的科学规划及建设;海洋环 境生态修复核心技术的攻关及应用示范;海洋“三废”处理关键 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广;海洋新能源的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 海洋资源的调查与开发利用等。
 上述领域重点支持申报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项目、海洋科 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 关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其中重大示范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 到国内领先,或能够明显推动我市海洋经济产业发展水平;增资 扩产项目可视同为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进行申报;海 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要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 链,重点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攻关,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 问题;平台项目重点围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链各环节进行“填 平补齐”,原则上不予重复建设。
 二、 申报时间
 项目采用常年申报,定期评审(原则上每季度评审一次,具 体根据项目征集情况而定)的方式进行,并根据财政资金预算情 况安排立项。
 三、 申报材料
 (一)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开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提供)
 (三) 后补助项目申报材料(附件5)

 四、项目审批


 (一)项目初审。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海渔〔2018〕16号)及本指南,由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 书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对项目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形成初审 意见,及时上报主管处室和分管领导审定。(7个工作日)
 (二)专家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由技术、行业、 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专家 人数原则上为不低于5人(含5人)以上单数。申报单位以现场 答辩的形式接受评审小组的评审,现场打分,形成专家意见。(3 个工作日)
 (三)项目会审。会审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领导、市财 政局分管业务处室、市海洋与渔业局科经处、计财处、市加快海 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相 关领导和各专家评审组组长组成,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审议,形 成推荐名单。(3个工作日)
 (四)推荐名单提交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5个工作日)
 (五)实施方案审核。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交 实施方案。市财政审核中心对实施方案中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最终补助金额。(7 个工作日)
 (六)结果公示。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拟立项名单在市海 洋与渔业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 市海洋渔业局联合下达资金文。
 
(七)预算调整。项目单位根据审核结果调整预算。根据各 支出科目核减后的补助金额,调整该支出科目下的预算明细,调 整后每个支出科目的金额需等于核减后的金额。(5个工作日)
 (八)资金下达。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计 划协议书,同时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联文下达资金。(10 个工作日)
(九) 海洋版略新兴产业后补助项目按照《厦门市海洋与渔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渔〔2018〕16号规定,按照简易 程序进行确定。
 五、资金使用范围
 (一)补助资金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 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 发生的费用。(注: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补助资 金中设备费不得高于补助资金的20%。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助资 金中设备费不得低于补助资金的80%,其中海洋文化等软实力平 台项目设备费不得低于补助资金的50%。)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 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 (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租船费、燃料支出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文化活动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 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 咨询、文化交流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单 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工作等产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 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 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 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及其项目管理 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 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 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 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 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具体比 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5%。
 (三)补助资金禁止支出范围
 项目建设用地和场所需具备合法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项目 的土建,不得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的 建设,不得用于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企业不得用于劳务费和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承担单位的各种投资、赞助、捐款等及其他 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 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报依托单位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 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 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 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六、项目撤销立项、内容变更与项目终止
 (一)撤销立项
 1.撤销立项是指已批准立项但尚未与市海洋与渔业局签订 计划协议书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撤销立项:
 (1)项目主管部门发现并证实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 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
 (2)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而未与市海洋与渔 业局签订项目计划协议书。
 (3)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内容变更未获批的。
 (4)项目单位主动申请撤销立项。
 2.撤销立项程序
 (1)市海洋与渔业局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撤消立 项建议或项目单位提出撤销立项申请。
 (2 )撤销立项建议或申请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审 核同意后,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撤销对该项目的立项,取消对该项 目的补助。
 (二)项目内容变更
 1.项目内容变更是指建设内容发生调整或投资规模调整幅 度超过原投资计划的10%。
 2.项目内容变更程序
 (1)项目单位填写《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表》(附件6)。
 (2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 上会审会确定,形成处理意见后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反馈项目单位。
 (3)项目单位在变更申请批准后,根据反馈意见处理有关 变更事项。已签订项目计划协议书的,需订立补充协议书,按补 充协议书组织实施。
 (三)项目终止
 1.项目终止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而中途停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发现并证实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或项目单位明显不具 备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的能力和条件。
 (2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不得不终止。 (3)项目单位主动申请项目终止。
 2.项目终止程序
 (1) 市海洋与渔业局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 止建议或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2) 项目终止建议或申请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市 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上会审会确定,形成处理意见后由市海洋 与渔业局反馈项目单位,停止对该项目的补助,并有权追回已拨 付的专项资金。
 (3) 非不可抗因素导致的项目终止视同验收不合格。
 七、项目管理
 (一) 项目监管
 1.进度汇报。项目单位应根据要求每月提交项目实施进度 月度报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附件7、附件8)。 项目单位应于项目开始实施起提供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末 应提交该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以及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2.项目监管。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项目单位每月提交的月 度报表,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对于进展缓慢的项目,加强项目实 施情况检查;对于实施期间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应组织召开项 目现场协调会进行协调和解决;各科目支出预算总数变动幅度在 10%以内的,需经本单位审核确认,超出10%的,需报市海洋与渔 业局书面批复同意。
 (二) 年度考核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资金审计报告等 相关材料。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行业 专家对项目进行年度考核。
 八、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可根据协议约定提出项目中期验收或项目完成验 收。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证明或备案的成果,可以申请现场验收。
 (―)项目中期验收
 1.对于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公共服务 平台项目,项目单位在完成中期考核指标后可向市海洋与渔业局 提出中期验收申请。
 2.项目中期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表(附件9);
 (2)验收工作总结报告(附件10);
 (3)项目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项目所获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 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 书、论文、专著等)。
 (二)项目结题验收
 1.项目单位应在协议约定验收期限到达之前向市海洋与渔 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在协议验收期限后的3 个月内组织验收。
 2.项目完成验收主要包括财务审计、业务验收和绩效评价三 个方面,其中财务审计是验收前提。
 3.项目验收一般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聘请行业技术与经济专 家5-7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验收内容组织实施。
 4.业务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验收申请表(附件9);
 (2) 验收工作总结报告(附件10);
 (3) 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 项目协议书(复印件);
 (5) 经财政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
 (6) 项目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7) 项目所获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 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 书、论文、专著、完税证明等)。
 (三)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验收时,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一并验收。对于个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确因行业特点等客观因素无法 在验收时完成绩效评价指标的,可在验收后12个月内申请绩效评价指标考核。如12个月后还未完成绩效评价指标的,市海洋与渔 业局和市财政局将停止对该项目的补助,并有权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九、项目后评价
 (一) 项目后评价,是指对项目验收后进行的跟踪、评价。
 (二)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12个月内提交《项目后评 价自评报告》(附件11)。
 十、其他事项
 (一)远洋渔业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2。
 (二)对于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与公共服务平 台两类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合并电子版统一提交市 海洋与渔业局,纸质材料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胶装),电子文档(含表格)应确保与纸质材料内容及格式一致。
 (四)申报单位需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针对申报项目的查 新报告。
 (五)申报单位需出具承诺书,提供相关项目立项信息和未 重复申报承诺。
 (六) 同一单位的项目需按照“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由 本单位汇总后统一申报,避免本单位内部类似项目多个申报。
 (七) 申报单位需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 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八) 依托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的 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补助。
 (九) 项目验收时需提供剩余经费开支计划并上报主管单位, 再行颁发验收证书。
 (十)通过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立项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 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厦门南方 海洋研究中心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Xiamen Southern Oceanographic Center”。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 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指南至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31日。
 
附件:/uploads/allimg/200810/1-200Q01029462a.rar
 1.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海洋战略新兴产业后补助申报材料
 6.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表
 7.项目实施进度月度报表
 8.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
 9.验收申请表
 10.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11.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
 12.远洋渔业项目申报指南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重点用于扶持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以及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中心”)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应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筹集渠道: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海洋与渔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含南方中心项目经费);
 (二)上级财政下达的可用于海洋与渔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参与项目审查,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确定拟支持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查,组织对各项目进行评审、验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项目、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扶持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投资补助、企业后补助等。
 第二章 扶持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包括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市渔业,海洋产业支撑体系、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厦委发〔2012〕6号文规定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文化产业等。南方中心项目经费重点支持其成员单位的项目,以及福建省内其他涉海科研单位、企业及高校的项目。
 第八条 支持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包含增资扩产项目)。
 按照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厦注册(南方中心项目不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生营业收入6个月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依法纳税,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三)转化的成果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取得发明专利。
 第九条 支持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项目。
 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重点产业化项目的,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生营业收入12个月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依法纳税,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
 (三)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能够明显推动我市海洋经济产业发展水平。
 第十条 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招商引资、市级孵化器和海洋创业创新基地内的涉海企业申报第八、九条项目可以采取先申报、评审立项,补助资金待营收达到时间要求后拨付。
 第十一条 支持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按照企、事业法人总投资的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时鼓励多项关联项目整合后联合攻关,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厦门注册(南方中心项目不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纳税,有独立的研发机构;
 (二)鼓励产学研合作,项目承担主体应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签订明确的技术合作协议,项目具有产业化前景。
 (三)重点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攻关,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
 第十二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新增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厦门注册(南方中心项目不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纳税;
 (二)项目能为我市乃至海西海洋事业发展提供资源共享、项目孵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建成后应对外开放共享,并按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开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项目能为海洋科研团队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保障服务,给予优先支持。
 (四)平台项目重点围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链各环节进行“补缺补位”,完善服务功能,原则上不予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支持平台开放共享。
 (一)每年对平台服务机构开放共享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服务机构根据实际考核等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奖励(考评办法另行制定),奖励资金用于平台工作经费。
 (二)对平台开放共享用户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为应付金额的30%。
 第十四条 对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后补助,具体如下:
 (一)对于企业自主研发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海洋保健食品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批文给予30万元资助。
 (二)取得临床批件、临床I、Ⅱ、Ⅲ期研究阶段的海洋来源的I类新药物分别给予100万元资助,在厦门进入产业化后给予500万元资助。
 (三)对于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级的以冷链物流为主的涉海水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企业获得农业部认定的海水养殖新品种一次性奖励50万。
 (五)涉海企业制定海洋产品标准获得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注册认定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万元。
 (六)承办国内、国际性大型行业规范标准游艇、帆船展会分别一次性补助50、100万元;
 (七)承办国家级、国际性海上帆船赛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50万元。
 (八)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一次性补助50万元,获福建省著名商标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五条 品牌培育及人才引进。
 (一)引进高层次的海洋经济发展人才的扶持、奖励费用,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获得我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都市渔业项目。获得省水乡渔村称号的,按省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获得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的,按照上级财政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补助。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依法纳税;
 (二)涉及到用海项目,必须取得海域使用相关证书;种苗行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引进新品种须取得进口许可。
 第十七条 支持远洋渔业项目。
 (一)远洋渔业项目资助对象为2012年9月17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承担项目正常运行且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的企业,及其列入农业部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投资计划的远洋渔船和农业部2015年12月31日前批准建造的新建远洋渔船(含渔业辅助船)。有关单位应当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329号)有效期(2019年12月1日)内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补助。
 (二)截至2020年底,我市远洋渔船补助规模控制在120艘(含运输船)以内,补助款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各级财政远洋渔船补助(指渔船建造、购买或贷款贴息)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0%。远洋企业落户厦门,需事先报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领取厦门地方远洋渔业补助。
 (三)总部企业在厦门,总部公司或在厦门的分支机构拥有远洋渔船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渔船总吨位5000吨及以上,可以申报3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在厦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000万、渔船总吨位3000吨的,且至少1个厦门分支机构拥有远洋渔船的,可以申报100万元奖励。享受总部奖励的企业,10年内不得迁离厦门,否则需全额退回奖励款。
 (四)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实施作业方式技术改造且继续留在原入渔国生产,或者转场到公海、其他国家(地区)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对国内远洋渔业企业或台湾直航远洋渔船运回我市口岸的自捕(养)水产品,按渔捞日志、海关报关单统计数量以及厦门市场交易单数量(水产品批发市场、水产加工厂、冷库或暂养池交易单),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其中,空运金枪鱼每吨给予不超过1000元补助,其他远洋捕捞产品和养殖水产品每吨给予不超过200元补助。我市全年水产品回运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六)鼓励我市退养渔民与有资质从事境外水产养殖的对外投资企业签订境外用工合同,持有效签证赴境外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对签订用工合同满两年,且实际在外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年的退养渔民,一次性补贴3万元,每人限享一次。对聘用本市退养渔民20人以上(含20人)到投资所在国务工满一年(渔民实际在外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半年且期间已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医疗保险保费)的我市企业,按照每个用工人员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七)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领取我市地方财政补助的厦门远洋渔业企业每年进入我市的远洋自捕(养)水产品回运量占企业渔船(养殖场)生产年报总量应达到以下比例:金枪鱼不低于10%,其它水产品回运不低于60%,方可享受我市远洋渔业扶持政策,第十七条第四、六款除外。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市财政局将中止后续资金拨付,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此后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厦门远洋渔业项目补助申报。
 第十八条 支持渔业产业发展。
 主要支持渔港、泊位、水产品批发市场以及渔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创建特色渔村。按照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6:4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 农业部、国家海洋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本办法编制《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申报指南是本办法的补充说明文件,主要对项目类型、重点领域、资金使用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进一步细化,明确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如实填写单位和项目信息,报送相关书面材料。项目申报由市海洋渔业局统一受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批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从专家库中随机聘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对项目创新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提出量化评价和推荐意见。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综合评估该项目实施条件、能力,审核确定补助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第十七条第三、五款涉及项目适用简易程序;其他项目适用于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确定。
 普通程序: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进行初选并组织专家评审,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拟立项名单,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对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及资金支出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公示后,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
 增资扩产项目,已通过专家评审并立项的产业化项目,需进一步增资扩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经核实后,适用于简易程序。
 专家评审一般由技术、行业、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人数原则上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一产业化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已获上级财政各类补助资金累计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50%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至十七条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于项目资金正式文件下达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第八、第九条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于项目资金正式文件下达后先拨付40% 的启动经费,待项目业务验收合格后拨付30%的经费,剩余经费待项目完成绩效指标后,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拨付;第十一、第十二条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于项目资金正式文件下达后先拨付50% 的启动经费,通过中期验收后拨付30%的经费,剩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十一、第十二条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将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承担的项目不得开支劳务费和间接费用。
 第三十条 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控制在2年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重大项目和大型平台项目依具体情况可以分期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海洋与渔业局签订项目计划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企业新增产值和新增利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目标等,并按协议实施和管理项目。项目执行期间,协议书原则上不做变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协议书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批同意后,重新订立补充协议书,按补充协议书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理,及时了解项目进展、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协调和帮助解决项目承担单位遇到相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协议约定验收期限到达当月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项目验收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在完成审计后的1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一般由市海洋与渔业局随机聘请行业技术与财务专家5-7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验收内容组织实施。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验收“不合格”:
 (一)项目总投资和绩效指标均未达到协议额的80%,且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经费;
 (三)虚假承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财务审计不合格;
 (四)提供的项目实施进度月度报表、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未经申请或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实施内容的;
 (六)未履行项目资金资助及管理要求的;
 (七)对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或者经一次整改期(六个月)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将终止后续资金拨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此后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科室或独立法人公司的项目申报。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在立项、实施监督、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受托机构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应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或者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本管理办法编制发布《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厦门市海洋经济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农〔2015〕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