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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厦商务规〔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支持我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助推我市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厦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联合发布《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从主体培育、国际市场开拓、平台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扶持,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商务规〔2020〕3号)


为加快中国(厦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促进我市跨境电商产业及生态环境构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厦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便函〔2018〕71号)文件精神,培育跨境电商产业,构建良好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我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助推我市外贸转型升级。


二、 发展目标


通过主体培育、国际市场开拓、平台建设、公共服务等途径,引进、聚集、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基本形成完整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生态圈。


三、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的跨境电商企业指在厦门注册并开展9610、1210业务(纳入贸易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具体措施


(一)主体培育。鼓励和引导跨境电商企业持续拓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96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等纳入贸易统计的业务,降低物流成本,应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招引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跨境电商业务量。 

1. 对提供年度业务计划及月度监测统计相关报表,且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交易额的1%给予物流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2.对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ERP系统)年使用费按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


(二)国际市场开拓。鼓励引导企业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创造新产品、新品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采取自建、收购、合营或租赁等方式,在传统市场和新兴市场合理规划布局公共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鼓励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及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应用,提升供应链服务能力。 

3.对跨境电商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根据展会国别和地区给予展位、人员费用补助。 

4.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注册,以及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给予补助。 

5.对跨境电商企业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以及运用海外仓分拨、分销产品给予费用补助。 

6.对跨境电商企业运用主要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推介推广给予定额补助。 

第3-6项由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及实施细则具体明确。


(三)平台建设。综合考虑现有产业发展基础与资源要素禀赋,利用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建设重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突出园区特色,完善配套服务,错位发展,逐步形成规模和集聚效应。优化“单一窗口”及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功能,鼓励新业态业务,拓展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慧物流等服务功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的联动发展。

7.对聚集物流、金融、孵化、营销、品牌、设计等各类跨境电商产业要素的重点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给予办公装修、办公租金、运营补助等方面资金扶持。 

8.对跨境电商、邮快件监管中心运营方给予跨境电商业务、海运快件、个人物品、邮件业务操作补助。 

9.对自贸区内开展1210进口业务企业给予50%-80%的仓租补助。 

10.对通过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进口产生的2020年度消费者身份证信息查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7-9项由厦门自贸片区跨境电商政策及实施细则具体明确。


(四)公共服务。鼓励商协会、教育、信息服务等机构举办各类技能大赛、创新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对接等活动或论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11.对经市商务局同意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经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达80%以上,取得较好效果的活动,按实际支出相关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年补助最多不超过3场。 

第11项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及其资金管理办法(厦商务规〔2020〕1号)中电子商务活动补助政策执行。


五、附则 


(一)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自贸委负责解释。 

(二)对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跨境电商重点项目和重要跨境电商活动,可突破扶持上限或采取“一对一”政策支持。 

(三)本政策条款与《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中的跨境电商政策及其他市级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扶持标准为最高标准,可根据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按比例兑现。 

(四)本政策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