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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0-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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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加速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根据《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5〕1号)相关政策,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高转项目)旨在以创造新产品为核心导向,通过关键技术上的创新或重大改进,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向具有实质性创新产品的转化。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四条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转项目的,按该项目当年度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自认定年度起2年内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奖励金额的确定
经认定的高转项目,奖励金额按照其年度直接销售收入额分段累进后乘以技术创新系数、技术价值系数和财政统筹系数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度直接销售收入分段累进计算方式。直接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比例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比例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比例计算。
(二)技术创新系数。该系数体现项目核心技术相对于同类型技术的先进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相应系数取值1.0、0.9、0.8。
(三)技术价值系数。该系数指产品中核心技术部分的投入成本占该项目产品总投入成本的比重,可通过专项审计报告进行确定。
(四)财政统筹系数。该系数由市财政部门综合考量项目对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后统筹确定。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申报主体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企业,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条高转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基于核心技术研发。属国内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
(三)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已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者近1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评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项目技术成熟,近2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近2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
第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对现存产品进行常规性升级、低水平重复或简单改变的产品。
(二)常规性检验、检测服务。
(三)食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第九条每家企业当年度申报高转项目数不超过2项,单个项目中的产品型号不超过3个。
第四章认定程序和项目管理
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每年在官网上发布高转项目认定通知。
(二)提交材料。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主要包括高转项目认定申请书、实施报告、知识产权证书、产品检测(评测)报告、财务年度审计报告、产品销售收入及纳税情况汇总表、成果水平证明等
相关材料;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按照本规程认定条件与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高转项目予以受理。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同时赋予项目的技术创新系数。
(五)公示。拟认定高转项目名单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高转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六)证书发放。通过认定的高转项目,市科技局将下达文件并统一发放高转项目证书。
第十一条高转项目政策享受期内,企业按照各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资金兑现申请。各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认技术价值系数和财政统筹系数,并兑付相应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各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域高转项目跟踪和服务工作。若发现存在本规程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不予兑现扶持资金。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财政经费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回全部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政策所需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共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