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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组织申报2023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发布时间:2023-08-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厦科规〔2020〕5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根据《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操作规程》(厦科合〔2021〕8号),我局决定启动2023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厦设立的组织,即发起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基建等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科技研发活动的科研实体。
1.申报对象原则应为独立法人机构,且投资主体需多元化;
2.申报对象为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一般应具备股权投资、知识产权转化、人才集聚等功能,申报单位的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3.申报对象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计算机编程、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4.因特殊情况拟申请非独立法人机构的重大研发机构,应提供与厦门市政府或市科技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条件
1.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备注:注册时间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
2.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3.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200万元以上;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5.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二)申报重大研发机构需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
1.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2.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
3.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4.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已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研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提交材料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2.申报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
3.研发场所证明(备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4.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及对应发票(备注:设备原值一般为不含税);
5.2022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2022年度纳税申报表,2022年度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清单,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备注:①提供的财务资料须含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股权投资收益、研发经费投入(按照会计准则)和2022年市区财政扶持资金等内容;②年度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的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并提供发票);
6.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备注:①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人员,不包括管理及服务人员。②研发人员包含常驻研发人员和外聘研发人员,2022年度在申报单位工作满183天以上,常驻研发人员以缴交社保为准,外聘研发人员以纳税证明为准;③职工总人数:2022年度1-12月每月月末数之和/12。);
7.引进和孵化企业的资料(备注:引进和孵化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上年度纳税申报表等)。
四、截止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