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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中层以上技术、管理人才个税奖励

发布时间:2022-10-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16〕4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办理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厦委组〔2018〕151号)、《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现就受理2022年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中层以上技术和管理人才奖励的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16〕4号)中第4条,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附件2)的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人才,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改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牵头制定公布。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办理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厦委组[2018]151号)第3条第(2)项,对重点产业企业中层以上技术人才的个税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层以上管理人才可参照办理。
(二)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申报的专业人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专业人才所属用人单位的行业领域应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附件2);
(2)专业人才在用人单位任职一年以上,且申报时在职;
(3)专业人才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
(4)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及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中层及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人才不包括:担任任何岗位职务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权);后勤保障、与主营业务无密切关联的行政管理岗位负责人;国企市管干部。】
2.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生物与新医药产业领域人才个税奖励的申报;其他类产业人才请根据政策文件向相关单位申报。
3.自享受政策首年度起,连续申报3年(已连续申报过三年的人才不再申请奖励),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享受奖励。用人单位按年申报,期间某年度如出现申报不符合条件、未按时申报或按其它同类个税奖励政策享受奖励的,则按已享受将当年计入享受政策年度。同一人才可享受奖励的期限为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连续3年,逾期不予受理,期间如同时符合其它同类政策条件,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三)申报受理时间
1.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申报)。
(四)其他事项
1.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规定,以上奖励视同市政府奖金,专业人才如若申报了其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则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2.工资薪金范围。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含期权、股权和分红奖励、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等。
3.规范要求。各申报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各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应收回,并将取消一个年度个税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