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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9-1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面向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础部分给予10%补助,增量部分给予12%补助。
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主要申报条件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费用投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具有较为完善的研发活动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前,企业已向主管税务局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支持方式及金额
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础部分给予10%补助,增量部分给予12%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
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材料
1.网上申报。企业完成税务机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事项后,登录厦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网上申报。 
截止日期:2019年6月3日
2.纸质材料报送。网上申报经初审通过后,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受理时间:2019年5月27日-6月7日 
 
申报材料如下:
1.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从申报系统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2.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鉴证报告(要求提交正本):
(1)出具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1日前在我市完成行政登记;
(2)事务所对《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相关数据进行鉴证;
(3)事务所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部分表格——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1)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2)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3)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税务部门提供的2018年度纳税证明(所属期),可从税务申报系统、或自助机、或税务柜台打印,应有税务局的电子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纸质材料简易装订一份,在2019年5月27日-6月7日期间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