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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9-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文件精神,构建人工智能新增长引擎,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和应用先导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算力供给
    (一)统筹优化算力布局。推动厦门鲲鹏超算中心提质扩容,进一步满足人工智能计算需求。推动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与福州、泉州等城市加强算力合作,构建跨区域算力协同体系。积极参与全省算力资源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算力统筹调度平台,构建低成本、高效率公共算力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通管局、市发改委)
(二)有序扩大智算规模。积极争取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支持,参照数字福建(长乐、安溪)产业园电价标准,对厦门符合条件的智算中心给予电价优惠,降低算力成本。鼓励现有数据中心向提供智能计算服务转型。统筹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鼓励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建设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智算中心,将新建或扩容升级100P以上的智算中心项目纳入厦门市技术创新基金保障范围,支持享受最长5年、年化利率2%的固定资产融资优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通管局、工信局)
(三)推广普惠算力服务。以普惠算力降低人工智能企业研发成本,支撑企业创新发展需求,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推广。设立总额1000万元的“算力券”,对企业购买算力服务,年度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50%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支持提质增效
(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聚焦计算机视觉、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核心基础,智能网联汽车、视频图像身份识别系统等智能产品,数字人、内容生成等人工智能和元宇宙融合应用等重点领域,实施人工智能重大科技专项,争取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产品和服务。
对国家级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任务揭榜优胜单位按项目总投入给予4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省级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给予4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市级“揭榜挂帅”科技项目按研发投入总额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五)布局重点创新平台。支持人工智能核心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建设国家级研发平台,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补助。培育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年度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且服务企业数超过50家的算法检测、验证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收入给予10%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
(六)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以奖补结合方式,重点激励人工智能领域规上工业企业、规上软件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对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奖励30万元;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额,再给予5%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强化标准引领带动。发挥标准化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参与人工智能标准研制,争取在计算机视觉、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基础领域、人工智能与元宇宙融合应用领域等抢占标准话语权。对企业作为起草单位(排名前五)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补助。鼓励在重大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等方面,对各级标准贡献奖获得者、国际国内标准主导起草单位、企业标准“领跑者”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市监局、各有关行业部门)
(八)支持企业做大做优。支持人工智能规上软件企业增产增效,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高于25%的按营业收入增量0.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九)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加强企业上市全链条服务,分阶段对人工智能企业上市予以奖励,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申请上市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获得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40%在厦门投资后,按照融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厦门证监局)
三、创新场景应用
(十)支持智能产品首购首用。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在高端装备应用,鼓励企业围绕智能制造、智能维护、智能检测、智能网联汽车、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重点领域,研发推广一批技术水平先进的智能软硬件产品。对进入工信部国内首台(套)目录的人工智能高端装备,按市场销售单价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进入福建省国内首台(套)目录的,按市场销售单价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进入福建省省内首台(套)目录的,按市场销售单价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一)培育MaaS服务新模式。鼓励头部企业推广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打造人工智能协同创新生态。支持领军企业深耕垂直领域,在公共安全、视觉智能、智慧医疗等领域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专用模型解决方案,对模型即服务(MaaS)模式软件业务收入,按年度对应收入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二)拓展智能场景应用。推动千行百业“AI+”升级,支持人工智能企业融合元宇宙、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数字技术,打造创新场景应用,推动工业制造、城市治理、政务、交通、医疗、金融、教育、文旅等典型应用场景复制推广。对已在厦打造标杆应用,并入选福建省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的,按该应用年度市内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三)促进场景供需对接。面向社会征集并公布一批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清单,加强人工智能场景供给。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加强应用场景开放,先行先试培育标杆示范。持续用好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投洽会等国家级平台,支持建设供需对接、产品发布平台,宣传推广一批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全市各单位)
四、加强要素保障
(十四)高起点、高水平建设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园。支持厦门软件园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优化载体建设,完善园区配套,加强政策保障,持续吸引和集聚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创新创业企业,打造无人驾驶、智慧安防、智慧交通、智慧医疗等特色产业集群,争创全国、全省人工智能产业示范园区。(责任单位:火炬管委会、集美区、市工信局、信息集团)
(十五)实施“智荟”人才行动计划。加强人工智能人才队伍梯度建设。将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团队)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重点保障范围。遴选人工智能首席科学家,给予连续5年科研经费支持,突出领军人才“头雁”效应。支持人工智能人才申报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加强软件信息、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人才培养。开展人工智能职称试点改革,培养一批人工智能算法、硬件、应用工程师人才。强化高校人工智能学科建设,鼓励校、企、园区联合共建产业学院、人才基地,促进产学研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教育局)
(十六)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开发机制,在保障公共数据资源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推动全市公共数据依法依规向人工智能企业开放,优先支持企业登记和监管、卫生、教育、交通、气象等场景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掘开放数据,推动建立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等,积极将人工智能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接入省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省大数据交易平台,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大数据局)、信息中心)
(十七)强化金融赋能。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享受研发投入融资优惠,对企业提供最长5年、年华利率2%的研发投入贷款贴息,存量企业放款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上年研发费用的50%;新注册企业放款不超过1000万元。统筹全市先进制造业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科创引导基金等,加大人工智能项目投资力度。支持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按照“国有企业+产业园区+优惠政策+产业基金”模式参股设立基金,加大对人工智能产业返投贡献,促进产业集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工作合力。深入推进“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将人工智能作为“数字厦门”建设重点任务,形成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鼓励各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配套支持措施,强化市区政策协同,形成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责任单位:各市直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营造产业氛围。积极发挥社会组织桥梁作用,紧密协同政、产、学、研、用多方资源,完善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等举办具有影响力的人工智能论坛、展会活动,促进产业交流对接,营造良好发展氛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十)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加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人工智能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技术应用。加强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业态研究和风险研判,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快推动《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落地,完善条例配套制度,进一步为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公安局、市发改委)
本措施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所涉奖补资金从2024年起兑现。市级同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国家、省对应政策奖励标准高于本措施标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