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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及技术人才个人贡献奖励实施细则 厦工信规〔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6年)》(厦府规〔2022〕3号)“对列入倍增计划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及技术岗位人才按照个人贡献适当奖励”规定,推动倍增企业人才高质量发展,全方位支持企业引才聚才用才,制订以下细则。

一、奖励措施

对列入倍增计划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及技术岗位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年薪(税前)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其中,50(含)-70(不含)万元的部分按上一年度税前年薪的3%予以奖励;70(含)-100(不含)万元的部分按上一年度税前年薪的4%予以奖励;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上一年度税前年薪的5%予以奖励;当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对象

用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为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的企业(以最新发布的倍增企业名单为准)。

三、申报条件

人才在用人单位任职一年以上,且申报时在职在岗;人才上一年度的年薪(税前)达到5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管理岗位。

四、办理程序

(一)每年6月30日前,各用人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备齐申报材料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受理单位按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向用人单位拨付奖励资金,用人单位在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向人才拨付奖励资金,并向受理单位反馈拨付情况(提交资金拨付给人才的转账凭证)。

五、其它事项

(一)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扶持政策申报和人才扶持资金发放的通知》(厦委人才办〔2021〕5号),本项奖励资金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发放。

(二)工资薪金范围。享受奖励的年薪包括上一年度支付给在用人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不含期权、股权和分红奖励、科研成果转化及其它等。以厦门市税务局按所属期开具的“厦门市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为准,所得来源单位应为申报的用人单位。

(三)规范要求。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使用本项奖励资金,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取消本项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体系。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与《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6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