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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23年重点发展产业中层以上技术和管理人才贡献奖励申报

发布时间:2023-07-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16〕4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办理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厦委组〔2018〕151号)、市发改委《关于实施<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中层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专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办事指南>的函》,现开展2023年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中层以上技术和管理人才贡献奖励的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用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行业领域应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本)(附件1)。市工信局负责受理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等行业领域。
二、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申报的专业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用人单位任职一年以上,且申报年度在职;
(二)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
(三)担任中层及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中层及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人才不包括:担任任何岗位职务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权)、后勤保障以及与主营业务无密切关联的行政管理岗位负责人、国企市管干部。
三、奖励标准
(一)自享受政策首年度起,连续奖励3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享受奖励。
(二)用人单位按年申报,同一人才可享受奖励的期限为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连续3年,期间某年度出现申报不符合条件、未按时申报或按其它同类个税奖励政策享受奖励的,仍纳入连续3年的计算范围。期间如同时符合其它同类政策条件,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四、申报材料
(一)提供完整年度的已进行汇算清缴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加盖公章的员工收入申报情况汇总表。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二)用人单位所有岗位分布图(附件2),申报人员须体现在相应岗位上(加盖公章);
(三)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不必另行提供)扫描件;
(四)人才的身份证件(或护照、台胞证)扫描件;外文材料请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受理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在“i厦门”网站“i工信-资金类项目申报-法人账号”进行注册(已注册的无需再注册)、登录,选择所要申报的项目类别,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传申报材料。
2.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7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因涉及年度汇算清缴,请申报企业抓紧督促人才做好个人汇算清缴。
(二)提交支付凭证
用人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及时向人才拨付奖励资金,明确要求人才按规定用途(具体详见附件1第一点第4条)使用奖励资金并收集发票,同时将付款凭证和发票上传至“工信局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六、有关要求
(一)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规定,以上奖励视同市政府奖金,专业人才如若申报了其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则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二)工资薪金范围。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含期权、股权和分红奖励、科研成果转化等。
(三)规范要求。各申报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应收回,并取消人才一个年度贡献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体系。
(四)跟踪管理。企业在提交支付凭证前,如有人员在申报年度离职,需向市工信局补充提交人员离职说明。对未享受相关政策的人员,终止其后续政策资金兑现;对已拨付相关资金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依法追缴,按原拨付渠道退回市工信局。


附件:

1.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本)

2.岗位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