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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受理2022年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人才工资薪金综合贡献奖励申报

发布时间:2022-06-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办事指南》(附件1),现就受理2022年厦门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人才工资薪金综合贡献奖励的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用人单位向厦门市工信局申报的专业人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人才所属用人单位的行业领域应符合产业指导目录(附件2)范围且属于“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 
2.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10万(含)以上; 
(二)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市工信局负责受理半导体(集成电路、LED)、机械装备、节能环保、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重点工业企业、产值(营收)达到亿元工业企业。 
(三)自享受奖励政策的首年度起,连续奖励5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享受奖励。由用人单位按年申报,同一人才可享受奖励的期限为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连续5年,期间某年度未如期申报的,仍然纳入连续5年的计算范围。期间如同时符合其它同类政策条件,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四)已享受重点发展产业中层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专业人才个税奖励政策满三年,又符合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的,从2020年开始可以继续享受两年的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 
(五)已享受重点发展产业中层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专业人才个税奖励政策不满三年,又符合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的,可以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 
二、申报材料 
(一)提供完整年度的已进行汇算清缴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加盖公章的员工收入申报情况汇总表。起止时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二)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扫描件; 
(三)人才的身份证件(或护照、台胞证)扫描件;外文材料请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日期
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规定,以上奖励视同市政府奖金,专业人才如若申报了其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则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二)工资薪金范围。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含期权、股权和分红奖励、科研成果转化等。 
(三)规范要求。各申报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各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应收回,并将取消一个年度个税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体系。 



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第14条。 
二、奖补标准 
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对其聘任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自享受奖励政策的首年度起,连续奖励5年。用人单位按年申报,期间某年度如出现申报不符合条件、未按时申报或按其它同类个税奖励政策享受奖励的,则按已享受将当年计入享受政策年度,不再另行受理享受当年政策的申请。同一人才可享受奖励的期限为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连续5年,逾期不予受理,期间如同时符合其它同类政策条件,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三、申报流程 
(一)用人单位申报。每年3月31日前,各用人单位根据《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人才条件等要求,汇总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在岗人才,向所属产业或所在辖区主管单位提出申报。 
(二)主管单位受理审核。根据产业指导目录分工,各产业责任单位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用人单位产业领域是否符合产业指导目录;核算个人所得税奖励额度(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才向用人单位反馈相关信息。 
(三)主管单位申报奖励资金。主管单位按规定开展个税奖励情况摸底,并据此编制个税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年度中,主管单位与相关部门及区级查重后,据实拨付奖励资金;执行中超出预算的,按照预算追加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主管单位下达奖励资金。主管单位向用人单位拨付奖励资金,用人单位需在当年度内向人才拨付奖励资金,并向主管单位反馈拨付情况。 
四、申报材料 
(一)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人才身份证件(或护照、台胞证)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对人才年度工资薪金、工资薪金对应个人所得税及地方留成部分、技术岗位及企业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说明。提供人才完整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加盖公章的员工收入申报情况汇总表。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如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则责令其收回已拨付奖励资金,取消其一个年度个人所得税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按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惩戒。 
五、申报时间 

每年3月31日前,用人单位向各主管单位提交材料,每年5月底前主管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据实向用人单位拨付奖励资金。 


附件: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uploads/allimg/220926/1-22092616153J5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