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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中层以上技术和管理人才贡献奖励申报

发布时间:2022-06-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164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办理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厦委组〔2018151号)、《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中层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专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办事指南》,现就受理2022年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中层以上技术和管理人才贡献奖励的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用人单位向厦门市工信局申报的专业人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专业人才所属用人单位的行业领域应符合产业指导目录范围(附件2),由厦门市工信局确认;

2.专业人才在用人单位任职一年以上,且申报时在职;

3.专业人才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

4.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及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中层及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人才不包括:担任任何岗位职务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权);后勤保障、与主营业务无密切关联的行政管理岗位负责人;国企市管干部。]

(二)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市工信局负责受理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产业人才个税奖励的申报;其他类产业人才请根据政策文件向相关单位申报。

(三)已连续申报三年的人才不再申请奖励。

(四)自享受政策首年度起,连续申报3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享受奖励。由用人单位按年申报,同一人才可享受奖励的期限为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连续3年,期间某年度未如期申报的,仍然纳入连续3年的计算范围。期间如同时符合其它同类政策条件,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注意:相同类型的政策请选择其一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提供完整年度的已进行汇算清缴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加盖公章的员工收入申报情况汇总表。起止时间为202111-20211231日;

(二)用人单位所有岗位分布图(附件3),申报人员须体现在相应岗位上(加盖公章)

(三)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不必另行提供)扫描件;

(四)人才的身份证件(或护照、台胞证)扫描件;外文材料请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720,逾期不再受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规定,以上奖励视同市政府奖金,专业人才如若申报了其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则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二)工资薪金范围。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含期权、股权和分红奖励、科研成果转化等。

(三)规范要求。各申报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各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应收回,并将取消一个年度个税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体系。




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中层以上技术、管理岗位专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办事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16〕4号)、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办理事项补充说明》(厦委组〔2018〕151号),便于兑现符合条件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奖励,现制订以下办事指南。
一、申报对象
用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根据产业指导目录、专业人才条件等要求,提出本单位符合条件人选及申请奖励额度,向所属产业的责任单位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申报的专业人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专业人才所属用人单位应为在厦门注册设立的企业,其技术领域应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由负责受理的产业责任单位认定,产业责任单位在政策实施时可根据引才实际情况对所分工的产业指导目录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备案。
2.专业人才在用人单位任职一年以上,且申报时在职。
3.专业人才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其中金融服务产业专业人才聘任的年薪(税前)50万元以上,旅游饭店专业人才聘任的年薪(税前)40万元以上。
4.专业人才担任中层以上技术、管理岗位。
三、应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根据《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专业人才条件等要求,向所属产业的责任单位申报,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不必另行提供)。
2.用人单位对人才年度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地方留成部分、技术或管理岗位及企业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说明。提供完整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加盖公章的员工收入申报情况汇总表。
3.人才身份证件(或护照、台胞证)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申报
每年7月31日前,各用人单位根据《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专业人才条件等要求,按人才备齐上述申报材料,向所属产业的责任单位提出申报上年度政策。自享受政策首年度起,连续申报3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享受奖励。用人单位按年申报,期间某年度如出现申报不符合条件、未按时申报或按其它同类个税奖励政策享受奖励的,则按已享受将当年计入享受政策年度。同一人才可享受奖励的期限为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连续3年,逾期不予受理,期间如同时符合其它同类政策条件,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2.责任单位受理审核
根据产业指导目录分工,各产业责任单位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用人单位产业领域是否符合产业指导目录;核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奖励额度(地方留成部分的25%)。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才向用人单位反馈相关信息。
3.责任单位申报奖励资金
产业责任单位按规定开展个税奖励情况摸底,并据此编制个税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实施过程中,产业责任单位与相关部门及区级查重后,据实拨付奖励资金;执行中超出预算的,按照预算追加的相关规定办理。
4.责任单位下达奖励资金
产业责任单位向用人单位拨付奖励资金,用人单位需在当年度内向人才拨付奖励资金并向产业责任单位反馈拨付情况。
五、其它事项
1.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规定,以上奖励视同市政府奖金,专业人才如若申报其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则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2.工资薪金范围。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含期权、股权和分红奖励、科研成果转化等。
3.定期实施。每年7月31日前用人单位向各产业责任单位提交材料,申报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重点产业专业人才。每年8-9月份重点产业责任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据实向用人单位拨付奖励资金。对当年新增的重点产业,人才奖励资金可根据预算情况跨年支付。

4.加强监管。产业责任单位要求人才按规定用途使用奖励资金,如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则责令其收回已拨付奖励资金,取消一个年度个税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附件:

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uploads/allimg/220926/1-22092616113R27.pdf
岗位分布图/uploads/allimg/220926/1-220926161149456.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