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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厦工信企业规〔2021〕119号)

发布时间:2021-05-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和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健康有序发展,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发挥其服务创业创新的作用,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厦门市工信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市工信局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具体推荐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五条 市工信局依据我市相关政策文件对示范基地予以扶持鼓励。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运营2年以上。
(二)基地上年末和目前入驻的小微企业40家以上。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能提供具体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4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以下要求针对的是机构上一年活动场次及服务数量):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5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投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情况介绍。
(三)相关佐证材料(模板详见附件1),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执行。
第十条 现场考察。邀请专家,对参加申报的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现场核查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打分。根据专家评分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择优推荐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认定。市工信局经相关内审流程审定,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在“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授予称号。市工信局对通过认定的申报单位授予“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运营机构要加强对基地内各企业的管理,完善制度,建立台账,准确掌握进入基地内企业的项目投资、招工就业、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并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每年2月底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五条 对基地建设和创业服务成绩突出、入驻企业成长快、新入驻企业数量多、创业孵化成功率高的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申报省级、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原则上从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再次申报通过的继续保留“市级示范基地”称号,再次申报未获得通过的自动失去相应称号。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即予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总量控制、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考核评价机制,以自名单公布之日起次年(自然年度)的运营表现参与市工信局每年组织的对示范基地的考核评价(具体详见附件3)。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型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资金扶持标准参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